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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严重违法者将依法纳入“黑名单”

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 编辑:余艺丹 2017-08-24 1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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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查办,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能,是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是落实“最严厉的处罚”的重要措施。8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加强食药监管,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处各类食药违法犯罪案件。

  《意见》要求,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履行监管政治责任;完善案件查办制度,建立顺畅查办工作机制;强化案件后续处理,加强涉案产品风险防控;强化案件督办考核,确保案件查办落到实处。《意见》还就进一步加强食药案件查办工作提出了15条意见,在明确案件查办事权、重点查办案件、案件查办法定程序、案件调查取证标准、强化案件查办协查联动等要求的同时,提出严格执行“处罚到人”、完善案件行刑衔接机制等意见。

  事权明晰 重点明确

  《意见》明确,食药案件查办按照属地管辖和分级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案件查办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药监管部门管辖,县、市、省、总局的分级管辖按照监管事权划分的相关规定执行。各省(区、市)局可以按照有关查办案件事权划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省、市、县三级食药案件查办事权,报总局备案。

  《意见》明确提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点查办群众高度关注的案件”,包括:特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注册申报数据、资料造假案件;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案件;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等非法添加案件;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案件;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案件;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件;药品生产企业不按处方投料、非法使用化工原料、擅自变更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案件;中药饮片掺杂掺假案件;生产经营无注册证的医疗器械案件;非法组装、翻新的医疗器械案件;化妆品非法添加激素和抗生素等禁用物质、擅自更改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配方、生产未经批准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案件;虚假标注、虚假宣传的案件;通过互联网售假案件;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案件等。

  完善机制 处罚到人

  《意见》要求,严格案件查办法定程序,严格执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统一案件调查取证标准。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加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笔录等各类案件证据的收集,确保证据充分。所有案件都要取证到人。强化案件查办协查联动。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案件查办全国“一盘棋”意识,加强跨区域案件的协查联动。

  《意见》同时强调,严格执行“处罚到人”的规定。在依法严惩单位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对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要强化资格罚,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违法犯罪的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从事食药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一般违法行为,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可以通过约谈或者发“警示信”的方式,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警示提醒并指导整改。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自然人依法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严格规范案件查办行为。加强案件查办审核指导,必要时可由法制部门组织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或专家开展法制审核。

  行刑衔接 信息公开

  《意见》明确,完善案件行刑衔接机制。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的各项要求,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针对涉案物品风险控制,《意见》要求,切实做好涉案产品风险查控工作。查办案件时,要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来源和去向,查清涉案单位人员,查清案件原因,使所有涉案单位人员得到应有惩处,所有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针对案件查办信息公开,《意见》明确,构建案件信息常态化公开机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所有案件处罚信息一律向社会公开。落实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案件信息发布的时间、方式和内容,做好案件信息公开的舆论引导和风险防控工作。

  督办考核 强化保障

  《意见》要求,改进案件督查督办方式,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案件查处不力、地方保护严重、行刑衔接不畅等案件,要批评通报。对案情复杂、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上级食药监管部门要派员现场督办。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可以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督查督办。把案件查办情况纳入食药监管工作年度考核范围,重点考核查办大案要案数量、案件协查的效率和质量、行刑衔接落实、执法案卷评查等情况。

  《意见》同时要求,强化案件查办保障。按照食药安全“四有两责”的要求,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将执法办案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加大案件查办设施、装备投入,为案件查办提供充足保障。加强执法办案人员的培训考核,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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