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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加强贝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刘云涛 编辑:余艺丹 2017-06-26 09: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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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我国南方部分海域发生的赤潮导致贝类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加大。为避免发生贝类食物中毒事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6月20日发布公告,要求加强贝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公告强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查验贝类产品相关证明,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并承担购买者食用后中毒赔偿等相应法律责任。贝类产品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要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贝类产品和供货商的相关信息,保存相关凭证。销售贝类时,应当在摊位(柜台)显著位置如实公布贝类产品名称、产地、供货商等信息。不得采购和销售来源不明以及禁止采捕和销售区域的贝类。出现因销售贝类产品中毒等问题,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公告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等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贝类毒素等项目的检测。对在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中发现未按相关要求采购贝类产品的,要依法追究经营者责任;对发现贝类产品毒素含量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及时查处的同时,要将相关情况通报农业部门,并向社会发布检验和查处信息。对农业部门通报的贝类产品相关风险信息,要及时采取措施,禁止相关区域的贝类销售,并及时通知本区域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

  公告提醒消费者,应选择大型、正规的超市或市场购买贝类产品。沿海地区的消费者在毒素暴发高峰期不要采购食用野生的贝类。在烹饪贝类时,要煮熟煮透,单次食用量不宜过多。如发现误食,出现中毒症状,应尽快前往医院进行救治。发现市场和餐饮单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贝类产品,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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