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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湖南省食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召集各市州食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管负责人和行政审批负责人进行座谈,对新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以下简称《决定》)开展学习,就如何贯彻落实《决定》进行研讨。
会议对《决定》进行了学习,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就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法定条件、实施部门,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研讨。
医疗器械监管处负责同志针对《决定》出台后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监管重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的免责情形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结合工作广泛深入学习宣传。二是根据监管职责,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属于免责情形的要依法调查核实。不符合免责情形的要依法调查确认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并依法查处。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应当及时移交同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同级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来源:省食药监局器械处 撰稿人:肖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