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和
《湖南省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7〕2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和《湖南省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属地监管责任,落实省直有关部门食品监管责任,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
第四条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制订年度食品安全评议考核细则。评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其中,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评议考核的内容包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能力建设、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部署、机制运行、经费保障和措施落实情况,并根据需要对各地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第三方评价。对省直有关部门的评议考核,根据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分类别进行,内容包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应急处置、协作配合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实情况。
第六条食品安全评议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且排在前5名的市州、前40名的县市区和前10名的省直部门为A级(先进单位),得分在70分(含70分)-89分的其他市州、县市区和省直部门为B级(合格单位),得分在60分(含60分)-69分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部门为C级(基本合格单位)。
得分在60分以下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部门,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县市区,考核等级为D级(不合格单位):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按相关程序办理。
对考核结果为A级(先进单位)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得分排名后2名的市州人民政府和后5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被约谈单位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考核结果为D级(不合格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
第八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5号)同时废止。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湖南省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6年,全省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仍不容忽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监管措施,着力推进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和依法治理,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和健康湖南建设,现就2017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推动食品安全基层基础工作
(一)加快完善监管体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立完善统一权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要求,实行综合执法的地方,要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充实县乡基层监管力量,建立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严格上岗资质要求。(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实施盐业体制改革,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强化食盐安全监管。(省经信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法制办、省轻工盐业集团负责)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无缝衔接机制和跨部门、跨地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整合各类资源,提高监管效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加强食品安全基础工作。研究编制食品安全年度报告。组织实施《湖南省"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规划》,推动规划确定的重大专项、重点任务落地落实。(省食安办会同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负责)推动基层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技术支撑机构实现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检测设备配备标准化,满足监督执法需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委会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强食品安全法治建设
(三)完善法规制度。全面实施《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推进制定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办法、农药管理办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省教育厅、省农委、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制定餐厨垃圾回收和资源化处理相关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改委负责)
(四)健全标准体系。加快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接轨。加快制定修订我省食品产业发展和监管急需的食品基础标准、产品标准、生产技术规程、配套检验方法标准、生产经营卫生规范等。(省卫生计生委、省农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省粮食局负责)建立地方标准立项、制修订、清理、公布工作机制,加强标准的宣传、培训与跟踪评价,强化标准制定工作与监管执法工作的衔接。(省卫生计生委、省农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提高法治水平。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省农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会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大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力度
(六)净化农业生产环境。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省农委、省环保厅负责)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负责)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总结长株潭试点经验,加快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和种植结构调整,指导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以及重度污染耕地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省农委、省环保厅负责)落实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政策措施。(省农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改委、省粮食局负责)
(七)加强种养环节源头治理。实施农业标准化推广工程,推广良好农业规范。在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生产记录台账制度。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和兽药处方药管理、兽药二维码追溯等制度,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作物的生产,加强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管理,加大科学种养技术培训力度,指导农户依法科学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物质。(省农委负责)推行病虫害、动物疫病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扶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追溯体系建设,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省农委负责)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摸底排查,深化农药及农药使用、"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兽用抗菌药、畜禽屠宰、农资打假等专项整治,集中治理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农兽药残留超标突出问题。(省农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八)严格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在全覆盖基础上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日常检查,通过彻查隐患、抽检"亮项"、处罚到人、公开信息,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省农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召回、处置不符合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加大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推行检查表格化、抽检制度化、责任网络化,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两个责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负责)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在大型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鼓励获得认证。推动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受权人制度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负责)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规范标识标注。(省质监局负责)严格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加大已注册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认真执行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法规,严格验核进口食品通关单和相关许可证件。(长沙海关负责)
(九)严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大风险监测评估力度。推进部门间、地区间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信息共享,用好互联网、大数据,不断完善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与会商机制,加强对风险监测结果的分析研判和利用,为风险防控提供技术支持。(省卫生计生委、省农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摸底排查,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依法公布抽检信息。(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负责)落实风险分级监管制度,统筹国家、省、市、县四级抽检计划,扩大抽检覆盖面,提高问题发现率和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率。(省农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推进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加强对高风险、高关注度进口食品监管。落实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国境口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监管,强化对供港澳畜禽养殖企业监督检查,开展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省农委、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整治食品安全突出隐患及行业共性问题。重点治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工业明胶生产食品、使用工业酒精生产酒类食品、使用工业硫磺熏蒸食物、违法使用瘦肉精、食品制作过程违法添加罂粟壳等物质、水产品违法添加孔雀石绿等禁用物质等违法行为。推动出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监管措施。建立健全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制度,防控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保障公众知情权。(省农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强化各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专业侦查力量。(省公安厅负责)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企业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保健食品标签宣传欺诈等危害食品安全的现象,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证据互认、证据转换、法律适用、涉案食品检验认定与处置等协作配合机制。(省公安厅、省农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查处力度。(省工商局负责)进一步加大食品相关产品执法打假力度。(省质监局负责)重点加大敏感食品走私打击力度。(长沙海关负责)
五、促进餐饮业提高安全质量
(十一)落实主体责任。倡导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落实进货查验、原料控制、加工操作、环境卫生、清洗消毒等各项制度规范,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网络订餐监管,督促网络第三方平台等开办者落实实名登记、许可证审查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查处网络订餐违法经营。对小摊贩、小餐饮实行集中规范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十二)治理"餐桌污染"。加强对旅游景区餐饮、养老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综合治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负责)组织开展全省中小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护苗行动",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防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省食安办、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餐厨废弃物、病死畜禽、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严防"地沟油"流向餐桌。(省农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六、推进食品产业供给侧改革
(十三)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突出优质、安全和绿色导向,严格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以及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等,围绕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种养结构。鼓励企业建立无公害原料基地,形成集种植、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省农委、省粮食局负责)
(十四)推进食品工业转型升级。以市场为导向,以适应消费升级为着力点,大力开展以工业化信息化融合、增加品种、提升质量、优化工艺、更新装备、清洁生产为重点的技术改造。推进现代先进加工技术应用,提高精深加工产品比重,打造具有湖湘特色的食品品牌。(省经信委负责)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产销模式。(省农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负责)完善食品冷链物流标准体系和操作规范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加强食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省农委、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推进生产经营审批制度改革,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大力推动实施"多证合一"、"电子证书",鼓励监管方式创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帮扶,积极提供政策法规、技术培训、市场信息等服务,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信委、省农委、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长沙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能力建设
(十六)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综合运用,整合优化省、市、县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优化省、市、县农产品检验检测资源。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发改委负责)制定鼓励政策,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检验检测资源作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负责)加强食品和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引入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负责)继续推动食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省质监局、省编办负责)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基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省粮食局负责)应用"互联网+"检验检测技术,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新业态发展。通过全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示范。(省科技厅负责)
(十七)加强信息化建设。继续推进"智慧食药监"工程建设,加快建成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平台。(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加快推动与国家相配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省农委负责)加强肉类、婴幼儿配方乳粉、蔬菜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八、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十八)深入开展"双安双创"。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扩大双安双创活动范围,适时召开全省"双安双创"现场会。(省食安办、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开展食用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示范创建活动,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等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省农委、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强化新闻科普宣传。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做好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展示"双安双创"成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普法宣传。(省食安办、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强化食品安全科普网点建设,推进食品安全科普工作队伍建设和示范创建,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省食安办、省科协、省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生食品安全教育。(省教育厅负责)
(二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贯彻实施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开展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深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法人代表信用信息共享。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加大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经信委、省农委、省质监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发改委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湖南保监局负责)
(二十一)加强风险预警交流。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开展大型食品企业风险交流,完善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和直报网络,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落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农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九、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将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把保障食品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保证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支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深入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6〕30号),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省食安办会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进一步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保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经费。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投入效益。(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三)强化综合协调。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健全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协同配合机制以及信息通报、形势会商、风险交流、协调联动等制度,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各成员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职责,加大督查考评力度,形成监管合力。乡镇(街道)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力量建设。(省食安办会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四)强化绩效考核。组织对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现场考核,强化督查考核结果运用,将食品安全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的重要指标。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省绩效办、省食安办会同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责任。(省监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