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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摊贩、小作坊生产活动,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并实施了《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实施细则,被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