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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可以吐槽但绝不可以造谣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 编辑:余艺丹 2017-05-15 08:52:28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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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一段时间,网上的一则报道引起网民热烈讨论——《3名男子抱怨饮料“吃死人”视频被传网上遭报警被捕》。这条貌似吐槽的视频咋还触犯刑法啦?作为法律圈内人,笔者在看过视频后认为,是该提醒一些网民了——食品安全可以吐槽但绝不可以造谣。

  网络谣言 有点多有点烦

  近年来,互联网上经常会爆出一些“真相”,但笔者以为,第一,说话要有真凭实据,法律只重证据;第二,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有些人面对面交流还会有一定顾忌,在网络上往往会肆无忌惮。人民日报短评曾提到:网络是虚拟社会,但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密不可分,直接关系现实社会的和谐稳定。网络谣言把谎言包装成“事实”,将猜测翻转成“存在”,在网上兴风作浪,扰乱人心。如果任其横行,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诚信。

  别的不说,单从国民最关心的食品安全来说,网络谣言对摧毁人们信心的“贡献”可谓是最大的。随着国人对健康的关注度不断提升,有关健康尤其是食品安全的各类信息,尤其是负面新闻,诸如“六翅肯德基怪鸡”、“娃哈哈肉毒杆菌”等指名道姓的,或者是“无知害死人”、“真爱生命!以后别喝(吃)了”等“典型性谣言”往往能够迅速成为刷屏热帖。

  但是,有关食品的谣言在互联网上的泛滥,除了给老百姓添堵外,还会引发无端的猜测和更多的谣言,并对相关方面造成莫名伤害。

  “玩笑”开大了后果很严重

  笔者有一个真实的案例。2016年10月,江苏淮安的驾校教练刘春林和两位学员在吃“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时,捞出椰果用手撕扯并称“会吃死人”、“是塑胶做的”。他们将这一经过拍成视频并上传至某网站,没想到被热传。随后,喜多多公司报警。同年12月,刘春林被执法机关以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逮捕,另外两人则主动投案自首。

  三位视频“男主角”声称拍摄视频是开玩笑。但究竟是否真的是开玩笑,我们不能不臆测,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样的玩笑不能开,也开不起。

  问题真有这么严重。我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当然本案尚在侦查过程中,对具体的涉案证据目前了解尚不全面,从有限的一些信息来判断,本案极有可能构成上述罪名。

  首先,嫌疑人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专业支持的前提下说椰果是“塑胶做的”,不是一种单纯的对商品的质量的评价,而是属于捏造事实进行造谣。

  其次,当事人更不应该将“不实视频”在网络上进行传播。网络时代信息的传播具有放大效应,可能会增加社会的不信任感,给消费者带来不安全感,给企业造成实质伤害,仅仅用“开玩笑”来解释肯定是说不过去的。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明知而散布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即追究刑责。因此,这样,“自己制造”谣言并传播,比“明知”而散布捍造事实诽谤他人更甚。

  据了解,该视频的点击和转发数量已分别远超5000和500的量级。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再次,本案中嫌疑人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刑事司法中判断犯罪的主观方面一直以来是实践中的难点,往往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加以判断。本案中嫌疑人或许初衷并非是要想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但是其捏造事实并利用网络进行传播等行为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其明知捏造事实并散布虚伪事实会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至于说嫌疑人动机是出于泄愤报复还是打压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等,实际上并不是判断主观故意的关键因素。

  用法律维权个人企业同等

  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法律是最强有力的救助手段。现代人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动辄对簿公堂的事件屡见不鲜。那么,企业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又该如何呢?

  2015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利用互联网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违法犯罪问题”学术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明祥教授曾表示,信息时代,通过网络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屡见不鲜。大量网络谣言在社交媒体平台泛滥流传,混淆误导公众视听,同时也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经营、损害了企业正当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最终也会损及消费者利益。

  面对这种现状,很多企业都拿起了法律武器。据有关媒体统计,农夫山泉、娃哈哈、王老吉等均向微信公众号背后的运营公司提出过索赔,其中娃哈哈索赔金额100万元、肯德基索赔金额450万元、农夫山泉索赔金额20万元、王老吉索赔600万元,整体金额超过1100万元。

  而纵观世界范围,新加坡在2003年根据修改的互联网相关法规,严重的网络造谣会被以诽谤罪起诉。美国为有效管理互联网,美国国会及政府各部门先后通过了《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电脑犯罪法》《通讯正当行为法》等约130项相关法律、法规,对包括谣言在内的网络传播内容加以规制。其他如韩国、墨西哥等国家也均为防控网络谣言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从有期徒刑到判处罚金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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