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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小摊贩“持证”上岗定点经营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马艳 编辑:余艺丹 2017-05-03 09: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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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小作坊小摊贩“持证”上岗定点经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建立统一监管体制、落实各方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强化监管、严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等方面作了明确规范,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划定区域定点经营。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立法规范和监管体制不完善,广西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非常突出,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条例的出台,为规范广西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严格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何加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根据条例,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者,需要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即可,管理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核发登记证。

  对于走街串巷的食品摊贩,条例规定对其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持身份证件和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领取食品摊贩备案卡。跨乡镇、街道流动经营的,分别向经营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备案,领取食品摊贩备案卡。

  无论是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还是申领食品摊贩备案卡,条例规定,食药监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针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流动大的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健康发展、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加工经营的集中场所、街区,配套建设相应的给水、排污等设施。

  条例鼓励、引导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场所、街区或者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或者在指定的区域(路段)、时段经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加工经营场所、街区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等因素,并在听取周边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意见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路段),确定经营时段。

  为有效监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公布结果。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其等级或者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作为重点监督对象进行监督和督促。

  条例还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设立了管理制度,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吊销登记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和其他协助查办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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