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首页 | 新闻热线 | 在线投稿
当前位置:

中南大学何炼红教授谈: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 编辑:余艺丹 2017-04-28 14:49:45
时刻新闻
—分享—

何炼红教授作客红网演播厅

  主持人:网友们大家好,这里是正在为您直播的红网嘉宾访谈,我是主持人。今年的4月26日是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天我们特意邀请到了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何炼红教授。何教授将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这一主题进行在线访谈,并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何教授!

  何炼红: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和各位网友就知识产权保护这一热点话题进行交流,也感谢红网提供了这样一个交流平台。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在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今天,可以说,离开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就无从谈起。国家层面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尤其近两年出台的文件,如2015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2016年出台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都对知识产权保护做出了规定,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也多次在国内外公开场合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说,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被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

  主持人:我们知道,我们国家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已有30多年的历史,那么发展到今天,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经历了怎样的历程,能否请您给我们做下介绍?

  何炼红: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确立知识产权制度以来,就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规定,在这个过程中,随着时代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相应的理念也在不断地调整。最初,我国法律确立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模式。到2008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201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2016年,《“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要构建包括司法审判、刑事司法、行政执法、快速维权、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

  从上面各个阶段对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表述,可以看出,从最初的行政与司法的“双轨制”保护,到重视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再到明确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优势互补,有机衔接,一直到今天所谈的知识产权大保护,不难发现,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和模式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具体而言,这种发展首先是一种理念的变迁:从双轨制保护到大保护的发展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体现;其次是一种制度的跃升,通过保护方式的多样化、保护主体的多元化和保护功能的专业化,使保护体系更加完善;最后,也体现了一种路径的探索,西方强调司法主导,而我国从双轨制保护到大保护的发展是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摸索与尝试。

  主持人:从您刚才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历程的介绍来看,可以说现阶段强调的主要是知识产权大保护,那么何教授能否就知识产权大保护作进一步解读?

  何炼红: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曾在2016年4月首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上提及过“知识产权大保护”的概念。当时,他提出要着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加快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大合力。具体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覆盖多个领域,既包括专利、商标、版权,也包括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其他领域;二是要整合各种手段,包括注册登记、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调解等多个方面;三是要加强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联动;四是要加快构建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五是要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协作和国际协作。

  由此可以看出,当前的知识产权大保护,不仅重视传统的事后保护,还强调了要加强事前保护和事中保护,如注册登记、审查授权等,以使创新成果快速得到法律保护;而在事后保护阶段,则强调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如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这种多元共治理念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要体现。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要构建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这对于理顺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关系,发挥这两种途径各自的优势和整体的合力具有重要意义。

  主持人:通过刚才的解读,可以看出,当前的知识产权大保护不论在理论认识层面,还是在具体实施层面,相对以往都是一个较大的升级,那么,在实践中,我们要如何来建立知识产权大保护的工作格局?

  何炼红: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申长雨局长在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7年年会知识产权研讨会时所指出的:当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着力点归结起来就是要实现“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 所谓严保护,就是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例如通过专利法修改,提高侵权赔偿标准,对恶意侵权实行惩罚性赔偿。所谓大保护,就是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充分发挥注册登记、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等各个方面的作用,形成保护的合力。所谓快保护,就是要实现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的协调联动,建立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发挥行政执法便捷、高效、低成本优势。

  具体而言,知识产权大保护的建立,需要构建主体多元化、功能专业化的保护体系,包括诸多方面,如要建立高效统筹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建立简易案件快审速裁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衔接工作,进一步推行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专业性,在检察院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检察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经侦支队知识产权大队,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监督网络体系;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调解中心、知识产权仲裁院等社会组织;主动对接全球知识产权侵权治理体系,与其他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协作机制,共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新秩序等等。

  主持人:您刚才提到大保护的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建立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机制,而我们也注意到,去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在方案中就提出要统筹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请问何教授对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情况能否进行相关的介绍?

  何炼红:由于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管理分散在不同的部门,比如:专利由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商标由工商部门负责管理,版权则由新闻出版部门管理等。相应地,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执法也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地方专利、商标、版权等管理部门各自都有执法队伍,版权执法由文化大队执行,专利有单独执法队伍,商标执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内容分散、零乱,重叠交叉、空白遗漏、规范冲突,执法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够等问题,在影响了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增加了权利人维权成本,使违法行为人有可乘之机,降低了全社会的创新激情。因此,当前建立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机制已经势在必行。

  此次,《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就对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提出了要求:“按照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结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优化执法资源,统筹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

  实践层面,近年来,国内一些地方已经进行了探索,比如上海浦东新区在2015年组建了单独的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专利、商标、版权相关管理和执法职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实现了知识产权的综合执法。由一支队伍办案,形成了“三合一”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深圳市2009年在全国率先推行大部制改革时,整合工商、质量监督和知识产权等部门职能,组建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了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下知识产权三合一综合行政执法机制。我省长沙市在2010 年将版权管理和执法职能划入市知识产权局,实现了专利、版权“二合一”的执法模式。

  当下,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综合执法,需要有更深入的认识和思考,首先,在理念上,综合行政执法的目的不仅仅是进行市场监管,更重要的是保护创新,更好地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其次,在具体操作上,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既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现实需要,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横向协同效应,实现执法资源的有机整合;也要注重从国家到省、市、县各个层级,知识产权综合执法的纵向贯通,形成有机协调的完整综合执法体系。

  主持人:从前面对知识产权大保护介绍来看,其保护手段不仅包括了行政、司法途径,还强调了仲裁、调解等其他手段,旨在构建一种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那能否请您介绍下当前知识产权领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情况?

  何炼红:近年来,随着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也大幅攀升,单纯依靠行政和司法这两条途径并不足以为所有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提供理想的纠纷解决方式。同时,由于知识产权纠纷权利主体和权利类型的多样化,法律关系复杂,各类纠纷所发生的原因不同,权利主体通过纠纷解决所要达到的目标也不同。因此,就迫切需要构建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满足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多样化的需求。2016年出台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三五规划》就明确提出,要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和纠纷调解机构建设。

  具体而言,在知识产权多元解纷机制中,除了行政,司法,还有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方式。这些多元的纠纷化解方式是对行政和司法保护的有益补充,同时,这些纠纷解决方式也不是简单的并列,而是有机地互补与互动。

  在实践层面,我省较早就开始探索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2011年11月实施的《湖南省专利条例》,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2013年4月,湖南省知识产权局与法院系统联合在全国率先开展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改革试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成为首家开展该工作的基层人民法院。试点以来,湖南知识产权局系统共行政调解专利纠纷383件,向岳麓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数十件,所有确认案件均得到自觉履行,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这一探索对于知识产权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具有深远的意义。同时,湖南的实践也直接推动了《专利法》条文的修订。国务院法制办2015年12月发布的《专利法》第四次修订(送审稿)首次在国家层面将司法确认制度引入知识产权解纷领域,打造了专利纠纷多元化解的“全国样板”。

  此外,我省今年还将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作为省知识产权局的年度五件实事之一,明确要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整合相关资源,选择有条件的依托单位,建设有较高社会公信力的全省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版权等)纠纷调解中心。

  主持人:何教授前面提到,我省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这项探索改革,自试点以来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也十分具有推广的价值,那么何教授可否为我们介绍一下专利领域的哪些纠纷适合采用这种途径来解决以及具体的程序是怎样的?

  何炼红:具体而言,对专利侵权纠纷中的损失赔偿纠纷、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等专利民事纠纷都可以进行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当事人就以上这些纠纷,可以向岳麓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所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岳麓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司法确认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确认裁定或驳回确认申请裁定。经岳麓区人民法院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上的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内容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岳麓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网友提问环节

  网友1:请问何教授,当我们遭遇知识产权侵权时,我们可以选择哪些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何炼红:谢谢这位网友的提问。法理上有一句格言叫“无救济即无权利”,当权利遭遇侵犯时,法律必须为权利提供救济,否则权利就没有任何意义。从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实务中的做法来看,当遭遇知识产权侵权时,主要可以通过这几种途径来寻求解决:一是可以和侵权人进行和解。这是最快捷的一种维权方式,通过双方的沟通协商,达成意见的统一,可以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当然和解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侵权方与被侵权方可能最终沟通无果,或者根本缺少沟通的可能性。第二种方式是调解。这也是我们国家目前广泛存在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在调解主体和调解时间的选择上都比较灵活,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工商、版权等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选择专业的社会组织进行调解,在诉讼程序中,还可以选择法院进行司法调解。通过第三方参与调解过程,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双方进一步沟通,实现合作双赢,这种方式适合纠纷当事人仍有长期合作需求的情况。第三种重要的方式是行政途径。比如商标侵权时,权利人可以请求当地的工商部门对假冒商标进行查处,工商部门也可以主动进行查处。向行政部门寻求救济,可以使侵权纠纷得到较快的解决,成本也比较低,对于较为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行政机关主动进行查处,打击的力度也比较大,能够使侵权违法行为得到更好地扼制。第四种方式是司法途径。司法是权利得以实现的最终保障,在纠纷解决的效果上比较权威有力。但是法院的诉讼周期往往比较长,对证据的要求也比较高,在纠纷解决的效率上不如前面几种方式,适合于情形比较复杂争议比较大的侵权案件。此外,还有仲裁方式,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以选择专门的仲裁机构来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仲裁机构往往配备专业的仲裁专家,而且仲裁有严格的时限,实行一裁终局制,相对司法审判而言周期更短,时效性强,效率更高,但费用也较高。总而言之,遭遇知识产权侵权时,以上这些都是可以采取的解决途径,都有各自的优势和弊端,权利人可以根据不同的侵权情况和自身维权的目的来选择适合自己的维权途径。

  网友2: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频繁发生,请问何教授,您认为应该如何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何炼红: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密切关心的话题。由于网络技术的快速更迭与媒体平台的深度融合,使得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呈现出频率高发、样态复杂、范围波及广、隐匿性强、结果不可控等特点,这些都对现行的知识产权执法提出更为严峻的挑战。

  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先要加强网络执法能力建设。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和执法手段都还有待提升,在执法队伍的建设上,需要进一步整合现有的执法部门,建立“专门化、长效性”的网络知识产权执法机构,针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犯罪,需要在公安机关设立公安经侦支队知识产权大队,在检察机关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机构,形成常态化的“打”“防”工作格局;在执法手段的优化上,需要提升知识产权办案人员的执法技术水平,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实现知识产权犯罪打击的主动性和精准性。

  其次要坚持“多方参与、社会共治”的理念,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监督网络体系。建立网络知识产权投诉举报中心,实现网络巡查、线上举报和投诉办案一体化。

  再次,需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互联网企业、权利人、消费者、行业协会等各方信息进行有机整合,实现信息公开、透明、共享,提高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和效果。

    相关链接:何炼红教授个人简介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返回专题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