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建华认为应从立法层面将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管理,修改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创造条件。他建议,参照机动车管理制度,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牌证管理,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实施准驾制度。(3月11日《人民公安报》)
当下,在电动自行车管理上的确存在交通违法现象突出、交通事故多发、而且容易失窃等诸多问题,因此,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对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但把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管理,甚至实施准驾制度等,我以为值得商榷。
其一,把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管理,势必导致机动车道更加拥挤。根据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如果把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管理,那么,电动自行车就要从原来的在非机动车上通行,改为到机动车道上去通行。这样一方面浪费了非机动车道的资源,另一方面会导致机动车道更加拥挤,而且与汽车发生碰撞的事故概率也会随之增加。因此,把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管理,无论从安全层面上讲,还是从治堵层面上讲,都是不可取的。
其二,以监管难、违法成本低等为由,把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管理的理由也不充分。在陈建华代表看来,“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符合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划归非机动车,工商、质检等部门对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行为难于实施有效监管。由于执法手段缺乏、处罚金额较低、处罚力度不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处罚很难起到震慑作用。”对此,我以为,厂家、经销商之所以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原因主要是工商、质检等职能部门监管没有到位所致;也就是说,即便把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管理,如果工商、质检等部门不加强管理,那么,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现象就无法杜绝。因此,我以为只要相关职能部门真正管起来,电动自行车无论属“非”还是属“机”,都是可以管好的。再说即便把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管理,处罚的幅度也不能与汽车的处罚幅度相同。因此,我以为,以监管难、违法成本低等为由,把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管理的理由并不充分。
其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实施准驾制度可操作性不强。陈代表建议,参照机动车管理制度,电动自行车进行牌证管理,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实施准驾制度。对此,我以为,给电动车上牌、建立档案、买保险等,既便于交警管理,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生产、销售行为,还能够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失窃情况的发生。至于驾驶人实施准驾制度,操作起来就困难了。因为,骑电动自行车比较方便,没有多少技术含量,也与文化程度的高低似乎联系不大。但如果实施准驾制度,或者说要考驾照,那么,势必造成相当一部分人与电动车无缘。再说,如今电动自行车已经遍布城乡,准驾制度也许在城区实施起来不难,可是到了广阔农村就难办了。理由是,目前还有许多农民属于文盲半文盲,让他们考驾照肯定考不了。但驾驶电动自行车却难不倒他们。何况,农民又不进城,只是在乡间村道上开开。如果一旦立了法,那么,他们就是“无证驾驶”了。你让谁去查?查到了又如何处罚?这些实施起来的确都存在难度,而且也不现实。
鉴于此,我以为,现阶段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上重点应该放在对合格车辆的上牌照、建档案、买保险等方面。至于把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管理,想法虽好但不宜实施。
文/吴关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