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记者 唐婷 田甜
3月10日,湖南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其中关于见义勇为的条款,成了全场讨论最热烈的话题。
民法总则草案第187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重大过失如何界定?这一规定是否会让施助者畏首不前?”全国人大代表、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游劝荣抛出疑问。
“对于这个,我最有发言权。”全国人大代表、株洲市残联理事长戴碧蓉从自己亲身经历讲起。1968年,因为飞身从火车轮下救出3个孩子,年仅11岁的戴碧蓉永远失去了一只胳膊和一条腿。戴碧蓉代表说,当时就是一瞬间的选择,凭良知作出的选择,没有考虑任何后果,也来不及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妥当。“如果万一造成了损害,还要追究救助人的责任,这确实让人难以接受。”
“很多人对我的评价是,戴碧蓉精神可嘉但不可学。很多见义勇为的人,阳光在外面,痛苦在心里。”戴碧蓉代表建议,应该修改这一规定,彻底免除施助者的民事责任,所造成损失可以由国家相关部门来补偿。只有这样,才真正符合鼓励见义勇为的本意。
游劝荣代表认为,这一规定对保护见义勇为行为,鼓励见义勇为,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就制度设计而言,还不够完善,没有从制度上真正消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后顾之忧,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保护不够彻底。”
游劝荣代表说,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通常有几个基本特征:一是发生在紧急情况下;二是有一定的风险和危险;三是具有利他性;四是结果的双重性。特别是作为一种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行为,自愿施助者往往出于利他的动机,奋不顾身。在这种情形之下,要求一般民众瞬间对相关的利害作出判断,过于勉为其难,明显不合理。
“试想下,如果让大家面对紧急情况,都盘算一番,思考再三,还会有见义勇为吗?等到盘算有结果了,受助人恐怕早被洪水卷走了、被大火吞噬了。”游劝荣代表建议将第187条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重大损害,除有证据证明系救助人恶意所为,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赞成,要为见义勇为者担当更彻底,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鼓励人们毫不犹豫地实施救助行为,才能在全社会弘扬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才不会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廖仁斌、彭建武、罗双全等代表一致赞同。
(湖南日报北京3月1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