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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将监护人玩忽职守纳入追责

来源:红网 作者:杨杰妮 编辑:陈佳婕 2017-03-11 11:21:49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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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北京3月11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杨杰妮)“我是不是让其他代表发一下言,我再发言?”3月10日上午,湖南代表团举行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和有关决定、办法草案。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一开场就说了半个小时。

  听到这句话,在场代表都笑了起来。“没关系,秦代表你继续说,我们刚好听一听。”代表们一致让秦希燕继续谈。当天上午,共有十多位代表发言。其中,父母的监护权和有关见义勇为的条款,成为关注焦点。

  总则草案四审稿中明确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同时还明确了撤销监护人的具体情况。对于这一点,代表们都纷纷点赞。

  但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吉首大学国际交流与公共外语教育学院教授张苹英认为,还有一种情况,是由于监护人疏忽而非故意的行为,导致被监护人受到伤害。这种情况经常被忽略,但有时对被监护人伤害更严重。

  “前不久有个母亲带孩子去游泳,中途因玩手机疏忽,孩子在水里被活活淹死。还有父母把孩子忘记在车里,最后孩子意外去世。”张苹英说,这些情况如果发生在学校、幼儿园,或者是由保姆等导致的,一定会受到严重追究,还会受到舆论的谴责。

  “但一旦是因为家长疏忽而酿成悲剧,大家为什么没那么谴责呢?主要是因为觉得家长已经失去了孩子,又不是故意的,用同情取代了法律。但这样对孩子公平吗?孩子的生命就可以漠视吗?很多人都把孩子当成家庭财产,孩子死了看成是家庭损失,自然可以不追责。那父母、监护人虐待孩子的时候,是不是也可以说孩子是我的,我想打就打、想骂就骂呢?显然是不行的。”

  张苹英的一连串追问,让会场许多代表都陷入了思考。“我认为,总则草案既然对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就应该把监护人玩忽职守的情况纳入情况,至于怎么追究,就要由法律规定。”张苹英说。

  其它观点

  学校也应承担未成年人监护责任

  本次审议的总则草案四审稿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但是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此,秦希燕认为,需要把学校也加进来,“这里应该增加一条: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对其有教育、保护责任”。

  另外,四审稿还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现实中,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怎么办?”秦希燕认为,这些情况应该有些体现,“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愿,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权益的原则来确定”。记者杨杰妮

  见义勇为前没空考虑利弊

  总则草案四审稿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此前,对于这一提法,既有点赞也有争议。有观点认为这一条款是为见义勇为“撑腰”,但也有人认为“重大过失”不好定义,不利于鼓励见义勇为。

  “这一规定需要做完善。”全国人大代表、省检察院检察长游劝荣说,紧急情况下的自愿救助一定是情况非常紧急,决定出不出手肯定来不及思索。“这个行为会不会给受助人造成损失?”“造成多大损失?”游劝荣说,“普通老百姓并非专业的消防员或救生员,很难在这一瞬间做这种从容考虑。而且,权衡利弊之后,很多人不一定会见义勇为了。”

  游劝荣建议,保留“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后一句不要,同时加一个前置条件:“除有证据证明救助出于恶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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