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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康为民解读民法总则草案

来源:红网 作者:刘双 编辑:陈佳婕 2017-03-11 11: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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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解读民法总则草案:

  民法总则是公民民事权利立法的集大成者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图/潇湘晨报记者 殷建军

  3月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民法总则草案的制定,意味着民事权利的保护被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潇湘晨报记者专访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对总则草案的意义、亮点进行解读。

  潇湘晨报记者 刘双 北京报道

  《民法通则》许多规定已不适应当下

  潇湘晨报:编纂民法典及制定民法总则的时代意义有哪些?

  康为民:编纂一部民法典,是建立科学完善民法体系的现实需求。

  目前,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已先后公布,但由于各法制定于不同时代,缺乏民法典的顶层设计,规则间不乏重叠和冲突,有的甚至还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

  比如,现行《民法通则》中对“单位”的强调,已不符合现代法人制度的要求。同时,一些制度也随着实践的发展逐步暴露其弊端。《民法通则》的许多规定和民法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法的地位极不适应,也和我国当前的民法学术发展水平很不适应。因此,我国亟须迅速开启民法体系化的整理工作,补充立法漏洞,消弭立法矛盾,使现行民法制度成为思想先进、制度齐全、规则和谐的法律体系。这些工作最好的出发点和结果就是制定中国民法典。

  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起“龙头”作用

  潇湘晨报:民法总则的地位是如何体现的?

  康为民: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着“龙头”引导作用。由于民法典的制定工程浩大,首先制定作为民法典基础、核心和灵魂的民法总则,成为最佳选择。

  民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每个人都密切相关。大到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都可以在民法中找到依据。

  民法总则的制定,必将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对司法审判也具有重大影响。

  将更有效地保护公民权益

  潇湘晨报:具体而言,民法总则的制定有哪些意义?

  康为民:首先,有助于更好地完善立法,形成科学完善的民事法律体系。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原有的民事立法主要是通过单行法的形式来推动,法律的体系性不够,容易出现立法漏洞和立法冲突。制定民法总则,在推进民事法律体系的统一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提高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其次,有助于更好地指导司法,提高司法裁判水平。民法总则的出台,将有助于形成民法独有的规则体系和概念术语,实现裁判规则的体系化和科学化,能更好地指导广大法官公正裁判,提高法官的裁判水平和司法能力。

  另外,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民事权利。民法总则高度重视权利保护,突出权利保护的地位和作用,更广泛、更全面地规定了民事权利,可以说是我国公民民事权利立法之集大成者,必将更有效地保护公民和各类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

  显著亮点是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潇湘晨报:民法总则草案的亮点有哪些,您能归纳一下吗?

  康为民:最显著的亮点是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条文有10个方面的新亮点。

  1.明确规定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对于保护胎儿的财产权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更好地尊重了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3.在监护对象范围上增加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4.明确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强调了家庭责任,弘扬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5.增加有关组织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适应了我国现在的一些社会组织(如慈善组织)发展迅速,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的需要。

  6.对民事主体重新进行了分类,新增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有利于各类民事主体依法进行民事活动。

  7.在物权方面增加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内容,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作出规定,适应了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

  8.增加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新规定,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9.在民事责任方面,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特别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这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而不像过去只靠赔偿了事。

  10.诉讼时效由2年延长至3年,更好地适应了市场经济形势下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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