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首页 | 新闻热线 | 在线投稿
当前位置:

全国人大代表黄伯云:将技术股相关权益进一步明确给研发机构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编辑:刘飞越 2017-03-10 14:27:36
时刻新闻
—分享—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黄伯云建议,将技术股的管理权、处置权、收益权及收益分配权进一步明确给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

  红网长沙3月10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郑涛)如何进一步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黄伯云建议,将技术股的管理权、处置权、收益权及收益分配权进一步明确给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

  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26日国务院又发布《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科技成果享有处置权、收益权及收益分配权等政策,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但由于相关政策不匹配以及有关部门对政策理解存在一定差异,导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通知》的有关精神和规定仍然不能得到全面有效落实,不利于科技成果转化。”黄伯云代表说。他指出,目前,技术成果转化仍然存在着技术入股的评估仍须履行事前备案手续(实际为审批式备案)、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的变动处置仍须履行复杂的国有资产管理审批备案手续、技术入股企业的上市仍然非常困难、技术入股的收益仍然须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仍须履行企业上市时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义务等障碍或困难。

  黄伯云代表认为,这导致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开展成果转化工作的自主权仍然十分有限,其处置权、收益权及收益分配权等政策没有真正得到落实,仍极大地阻碍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严重影响了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开展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加快推进供给侧改革等国策不相适应。

  为真正确立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高度自主权,充分调动有关单位、科研人员以及社会投资机构的积极性,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创造宽松的环境,黄伯云代表建议:

  明确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技术及技术股权的处置、管理(包括技术股权划转、转让、损失认定以及技术入股企业增资扩股、改制、上市等)具有高度自主权,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技术入股企业等可依据《公司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规定和市场经济规则自主开展工作,无须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审批备案程序。

  明确规定技术入股企业上市,其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行确认,无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

  明确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属企业以其技术形成的股权所获收益免交国有资本金收益,有关技术入股企业上市时豁免国有股东所持技术股权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义务。

  明确规定技术入股所形成的股权实行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即单位或个人所持技术股权,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在技术股权处置变现后再征收。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返回专题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