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于3月9日下午3时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多名政协委员就有关议题作大会发言。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党组书记傅成玉]国企改革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重要内容之一,当前全国各地国企改革已进入重要阶段。从调研中发现国企改革中一些带有普遍性、全局性的问题,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不能把国资、国企监管改革与国有企业自身改革相混淆,不能用国资、国企监管改革代替国企改革。目前全国国企改革实践中存在一些既突出又比较普遍的现象。一是突出国资、国企监管改革,弱化国企自身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有的地方甚至用国资、国企监管改革替代国企改革。二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的改革要求被弱化。三是视混合所有制改革为禁区,过于谨小慎微。四是绝大多数国企对企业内部改革,特别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化改革,基本没有启动,存在着“政府在忙,企业在盼,少数人在干,多数人在看,少数企业在试,多数企业在等”的现象。
三、缺少保护企业领导者改革担当的环境,企业领导对改革顾虑较多。调研中听到比较普遍的反映是:“干得好的没认可,干得不好有考核;有了争议没保护,出了问题要追责;干得多的毛病多,不干事的最快活。”在这种外部环境下,国企内部形成了“干的不如看的,看的不如提意见的”这种不正常现象。
其次是企业内部环境对改革者形成巨大压力。一是改革就会导致利益调整,就会产生矛盾,就会有人反对。二是一些重要改革往往不会当期见到效果,相反还会产生新的矛盾,加上社会上某些“非理性告状”现象,给企业领导者形成巨大心理压力,促使他们在改革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为此建议:一、明确改革主体,突出改革重点。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来划分国企改革的主体,落实改革责任。第一,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负有对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监管的责任,是国资、国企监管改革的主体。第二,国有企业是国有资产运营的责任主体,也应该成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改革的责任主体,承担国企改革的主体责任。建议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把涉及国企内部改革的权力下放给企业。政府主管部门把握方向,确定原则,规定边界,负责监督。允许企业按照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及有关国企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则和制度,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各自的改革方案,把改革责任落实到企业和企业领导者。
二、创造激励改革、保护担当的大环境。第一,充分肯定国有企业30多年改革发展取得的辉煌业绩,充分肯定国企领导人对国有企业发展所做出的重要贡献。第二,制定激励和保护国企领导大胆改革的相关政策,出台具体可行的容错制度。第三,建议审计、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等部门制定各自领域激励改革、保护担当的相关办法和措施。
三、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上重点突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把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意义非常重大。建议:一是扩大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范围;二是从现在的三级企业搞混合所有制试点,扩大到二级企业甚至企业集团层面。这既增添国企自身活力,又彰显中国深化改革的力度,还可吸引大量社会资本回到实体经济,降低我国金融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