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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环境拟要求“恢复原状”

来源:红网 作者:王欢 编辑:康晓乔 2017-03-09 10:24:39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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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潇湘晨报记者 王欢

  草案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解读

  为什么要出台这么一项规定的修改?秦希燕认为,有这几个原因:一是生态环境的日益破坏,尤其是一些不可逆转性质的破坏使人民越来越关注生态建设;二是人民权益意识的不断提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之外,人们也更为关注生态权益,更为关注自身的生活质量;三是贴合我国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将其归为民事权利有利于权益的保障也有利于违法的救济。

  “此规定的修改能够使人们更为注重生态环境的建设,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注重绿色、健康发展。同时,我国目前已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生态权益保障与公益诉讼的衔接也必将使企业更加规范自身的发展。”他认为,规定可以树立人们的权利意识,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完善环境评估制度,对于重点项目进行重点监管,同时,企业也要加大生态建设与维护的成本投入。政府、司法机关更要依法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有利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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