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1月16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郑涛 通讯员 唐雯静)当前,生态环境问题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省两会期间,省政协委员、农工党湖南省委副主委、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翔建议,要加快建立湘江、洞庭湖专门环境资源法庭,分别跨行政区划管辖湘江、洞庭湖水域污染案件,开启专门化法庭“治”污模式。
杨翔委员介绍,党中央明确提出要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环境司法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日渐突出。湖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明确提出建设“绿色湖南”的工作目标。湖南自2016年上半年省高院正式揭牌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系统的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正式启动,在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机构建设、机制建设、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等方面做了一些积极尝试,积累了一定实践经验。
“我们的环境司法如何服务和保障环境区域治理和绿色发展的问题,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实践中还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杨翔指出。比如,由于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环境介质的流动性以及自然资源的公共属性,决定了环境权益的客体具有不特定性、流动性、权利边界的宽泛性。这一系列的特点,决定了环境治理必须打破传统行政区划的界限,按照流域或生态系统等进行统一管理。
“但是,传统地域管辖联结点的确定是建立在行政区划高度统一的地方法院基础上的,难以实现对流域、区域内的水、大气等污染进行整体防治的目标。”杨翔认为,对流域、大气等环境污染的整治必须突破传统的行政地域管辖,克服诉讼“主客场”现象,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有效解决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
由此,杨翔委员建议,在构建符合湖南生态流域特点的跨区域环境资源审判新格局方面,应按照最高法院“争取一个地区要有一个环境资源庭” 的工作要求,推动湖南法院合理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
同时,积极推进符合流域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实际的专门环境法庭建设,根据湖南 “四水一湖”生态区域实际,启动建立湘江、洞庭湖专门环境资源法庭,分别跨行政区划管辖湘江、洞庭湖水域污染案件,开启专门化法庭“治”污模式。
“目前,湖南高院已经正式批复同意设置湘江专门环境资源法庭、洞庭湖专门环境资源法庭,并明确了机构、人员、职能等,但亟须有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加快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杨翔委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