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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报道】扎牢管党治党制度笼子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作者: 编辑:高芹 2017-01-09 10:59:45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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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始施行。

  7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开始施行。

  10月27日,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

  2016年,多部党内重要法规出台,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越扎越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开展试点,一系列务实管用的新法规、新举措,为全面从严治党注入了强大动力。

  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体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我在任金堂县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分管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连续出现问题,作为分管副局长,对下属工作疏于监管,未能及时发现问题,是我的失职,我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5年底至2016年3月,四川省金堂县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叶作华分管领域短期内连续出现问题。2016年7月,叶作华因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这一案例是今年以来各级党组织强化问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的一个缩影。

  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中央纪委认真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问责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的制定和修订实施。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王岐山同志先后召开7次专题会议,围绕20多个专题进行研究,总结党史上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创新实践,为修订党内监督条例打下坚实基础。修订问责条例过程中,王岐山同志先后13次主持召开相关会议,研究条例起草工作。

  《问责条例》剑指“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要求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党内监督条例》坚持领导本身就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要求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党章作为根本遵循,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

  同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明确要求,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相继出台,紧扣日常监督管理,为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奠定制度基础,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走向标本兼治。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加强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就是治本,也是最好的预防。”

  坚持问题导向,增强制度的针对性

  从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持之以恒,到推动“两个责任”落地生根,再到固化实践成果、扎紧制度笼子……十八大以来,从行动到规则,全面从严治党蹄疾步稳、不断深入。

  与此同时,面对新的形势与任务,一些党内法规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实践新要求。比如党内法规制度中有100多部与问责相关,但是抓安全事故等行政问责多、抓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党内监督重点不聚焦、制度设计重心偏移、监督责任不明晰等问题突显。

  这些问题表明,党内原有的一些规章制度滞后于实践发展,必须尽快加以修订和完善。同时,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经验也需要提炼总结上升为制度规定,更好规范和促进实践的发展。

  2016年7月8日,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全文13条1700余字,简洁凝练明确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的原则,明确六种问责情形,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政治信号,倒逼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落实。

  “修订党内法规坚持问题导向,务实管用,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可行性。”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说。

  同样,《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聚焦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着力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推动解决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和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明晰、执行不力等问题。

  “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制度建设的脉络清晰可见,制度建设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加务实管用。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探索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一石激起千层浪,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话题迅速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我们党长期执政、全面执政,依规治党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政治保障,必须通过依规治党带动和推进依法治国。”马森述说,当前,党内监督已实现全覆盖,而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范围过窄。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要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赋予监察机关相应职责,整合工作力量,成立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加强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

  这是一次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五次、六次全会上提出明确要求,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又作出深刻阐释,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深改组6次专题研究,审议通过改革方案和试点方案。

  贯彻党中央要求,中央纪委牵头组建中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挥督促指导和参谋助手作用,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改革试点决定,保障试点于法有据。王岐山同志赴试点地区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工作进度,解决实际问题。

  在北京、山西、浙江进行改革试点,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将为改革全面铺开和制定国家监察法提供实践基础。

  有专家表示,推行监察体制改革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有机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修订施行党内法规,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我们党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征程上开拓创新、奋勇前行。(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李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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