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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扣“救命款”,有失人性更漠视法治

来源:红网 作者:王彬 编辑:林旻煜 2016-12-23 00:05:33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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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红网第二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河南淮阳一高女生宿舍高低床坠落,重症监护室昏迷20余天。看病花销近20万,师生爱心捐款4万多元被学校扣留。校方坚称无责,不签免责协议不让领师生捐款。(12月22日 澎湃新闻网 )

  该女生已经进了重症监护室,这时候对于她来说,所有能筹到的钱都是“救命款”。而学校方面却因为其家长不签免责协议,扣留四万元师生捐款。也就是说,学校以这一大笔“救命款”为要挟,拿学生生命当儿戏,只为让自身免责,这不免“舍本逐末”。

  学生出事,学校应该把学生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考虑,即使有责任纠纷,也不该因此去干扰学生治疗,可以事后协调解决,这是最起码的主次考量,也是合理的“本末观”。而学校行为盲目且无理,显然丢了人性应有的温度,多了一份冷血无情,让世俗的判断去挤压内心的善意,有失教育者的初衷,令公众不齿。

  不否认,学校这样的行为判断确实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其更多的是出于对学生和家长“以闹维权”的焦虑。在舆论爆炸的时代,“以闹维权”这一个体的失序,已经将群体的焦虑放大得越来越明晰。学校的初衷是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焦虑也可以理解,但其不能凌驾于学生生命安全之上,这是底线。至于这焦虑的疏解,也不是签个免责协议就可以了事的,更应该走法律程序,按照法治思维来解决,切忌陷入“一张协议万事无忧”的误区。

  可在实际中,学校处理此事时,对法治既没有遵循,还更多了一份漠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是因为学生自身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而且是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情况,或者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这样说来,学校要想证明清白,只需要提供校方尽到合理教育和管理职责的证明,并且能够证明校方不存在过错即可无忧。还有所谓的免责协议也有违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即使签了也是无效合同。所以学校真的没必要费尽心思通过扣留“救命款”这种无良之举来为自己免责开脱,与其说是为了多一层保障,不如说是在以阴暗的内心来揣测他人,徒让自身难堪罢了。学校这样的行为显然是打错了算盘,暴露了丑恶的嘴脸,背上骂名也不足为奇。

  那这样的免责协议只不过是校方的心理安慰罢了,没有任何的实质性作用。学校本来想通过这一纸协议在以后的法律诉讼中更占优势,好像很有法治思维,但其自身却根本没去了解相关法律的真正要求,缺乏最起码的法律常识,也就没有找准正确的努力方向。其就是披着“法治思维”的外衣,而实质上则是对我们法治的违背。

  至于“对法治的漠视”一说,学校扣留“救命款”的现实只要存在,一旦因为捐款不到位,从而影响到该学生的治疗,比如该女生治疗期间病情出现恶化或其他损失的情况,学校要承担民事责任,情况如果严重的话,甚至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这点学校没有看到,对自身行为的严重性没有适度的评估,这也便凸显了其“漠视法治”的心态。

  学校扣“救命款”的低劣行径,有失了人性的温度,也没有遵循甚至是漠视我们的法治,这是很明显的现实判断。当然,舆论方面不能仅仅止于对学校方面的所谓批驳,而是要正视这一“个体失序”的案例,从情绪化走出来回归理性,找寻其中已有的“实际缺陷”,更好地去解决矛盾。比如法治的思维理念如何更好地践行与深入这类案件之中?学校群体的正常焦虑和学生个体的合理权益如何在现实中找寻更好的平衡点?这些有意义的点都需要进一步去细化考量。

  文/王彬(浙江传媒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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