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红网第二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12月11日,乐山市夹江县中医院的一辆救护车搭载病人途经乐雅高速夹江南收费站时,驾驶员和收费员却为该不该交12元过路费起了分歧。载着伤者的救护车停车长达24分钟,最终伤者家属缴费后,救护车才驶离收费站。(12月16日《成都商报》)
救护车与收费站“对对碰”的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2016年2月1日晚,四川荣县华康医院的救护车载着病情加重的病人转院行经乐自高速贡井收费站时,驾驶员为了13元过路费停车7分钟,并造成高速出口站拥堵。2015年10月4日下午,山东济南黄河医院一辆救护车因是否缴纳过桥费与泺口浮桥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最终在僵持十几分钟后掉头离去。2012年11月8日凌晨,湖北宜昌到恩施的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恩施州中心医院派出3辆120救护车,接了12名伤员,途经收费站被拦下收费,其中一名危重伤员,在运送途中不幸逝世。
在此类事件中,面对救护车上情况危急的病患,驾驶员和收费员的处理方式固然值得我们评价与反思,但更为基本的问题是,收费站究竟该不该向救护车收费?
在这一问题上,社会舆论一直存在两种声音,一种认为救护车应该收费,因为路桥养护需要资金,收费站人员需要工资和奖金。另一种则认为,人命关天,救护车应该免费通行,因为救护车承载的是生的希望,提前一分钟就有可能挽回一条生命。
在我看来,救护车交过路费,合法也合理。
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六类车辆可依法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优惠,“120”救护车并不在其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救护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享有的6种特权,但“行经收费站时免收通行费”也并不属于这六项特权之一。可见,法律并未赋予救护车“通行费减免”的特权。
说完了“法”,再来说说“理”。有人会说,救护车是救人性命的车,在人命面前不应该提钱。这种观点显然站不住脚。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的分类,医疗机构一般被划分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是既有公益属性又有经营属性的混合体。简单点说,医院是可以产生经济效益的,而且这个效益与医职人员的收入存在联系。
可能很多人还不知道,作为医院救护工具的救护车提供的是有偿服务,接送病人是要收取费用的。在我国,不同地区的收费价格不同,但都是按照往返全程公里数计费的,类似于出租车打表收费,而且每公里的费用通常高于盈利性质的出租车。既然救护车要向病人收费,那么在经过收费站时自然也该交费,哪有“只进不出”的道理?如果说“人命面前不该提钱”,那么救护车接送病人是不是也得免费?这样说来,医院治病救人岂不是也不能收钱了?
救护车虽然该交过路费,可现实中确实存在因为交过路费而耽误病人治疗的风险。其实,收费站对行经的救护车并非只有停车收费和不收费两种选择,面对市场规则与人命关天的两难,医院和收费站或许可以达成协议实行累计收费制,即救护车无需当场交过路费直接放行,经过一段时间后由医院一次性交清累计的过路费用,这样就可以在不耽误患者救治的情况下解决救护车过路费收取之难题。
文/蒋梦筱(中山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