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首页 | 新闻热线 | 在线投稿
当前位置:

慎用诗意,莫让感性泛滥在判决书中

来源:红网 作者:方梦恬 编辑:夏熊飞 2016-12-19 00:04:11
时刻新闻
—分享—

  ——本文系红网第二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近日,一份“诗意判决书”[(2016)苏1283民初3912号]在网上走红。这份判决书来自江苏泰州泰兴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员王云。这位80后法官在处理一对夫妻的离婚官司时,在判决书中使用了“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等诗句和大量个性化语言。法官表示,她了解到双方当事人曾有一段美好的恋爱过程,“而现在却要劳燕分飞,心有所感写出了这一份判决书”, 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

  该判决书引发了网友的争议,支持者认为感性的文字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反对者则表示非法律语言的使用会削弱判决的严肃性和说理性。

  事实上,判决书中的感性和理性并不矛盾,法律的严肃性并没有禁止语言的感性化,感性的表述也可同样用于说理,但应当注意的是要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滥用“诗意”和“鸡汤文”,才能获得感性和理性的平衡。

  王云并不是第一个在判决书中使用“诗意”语言的法官。通过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可发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的周智广法官在2014年7月作出的一份离婚案件的判决书[(2014)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15号]中也引用了“众里寻他千百度”这一诗句,并且同样判决不准予离婚。从两个离婚案件的事实来分析,离婚纠纷主要是由生活琐事、经济问题引起的,夫妻双方因子女、财产等因素仍有密切的联系,尚未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因此“不准予离婚”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仅就这两份判决书而言,引用古诗词作为补充说明的做法并不为过,也没有达到违反法律文书写作规范的程度,但问题在于在其关键性的说理部分较为薄弱,本应当呈现的清晰完整的逻辑链条被煽情性的表述所替代,导致过度的感性掩盖了法律和审判的理性。

  判决书是体现法官依法裁判争议案件的过程和结果的司法文书,其中民事裁判文书最核心的目的是明确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阐述原告请求权是否成立及依法应当如何处理,因此逻辑完整、论证充分是一份合格判决书的必备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规定,“裁判文书说理要做到论理透彻,逻辑严密,精炼易懂,用语准确”。虽然相关规定中并没有作出对法官自由发挥空间的禁止,但是司法判决书的逻辑性、严密性和庄严性仍决定了它必然不能和抒情散文一样过多地使用“诗意”文字,或者过多地使用个性化语言来表达法官的个人观点。

  从另一角度来说,法律也并不是一味的冰冷和高高在上,适当的感性文字只要有助于逻辑的表达,也会产生锦上添花的效果。英美国家的一些优秀的判决书往往具有辞藻华丽的特点,而我国为成文法国家,与英美判例法国家不同,一般的判决书不具有特别的指导意义,因此这一类判决书在我国较为少见。在曾经引发关注的“中国人工胚胎归属权第一案”中,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里出现了“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 其父母承欢膝下、纵享天伦之乐不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等文采不凡的论述,作为主体部分的补充;同时说理环节又做到了论证严密,成为了一个兼顾法理和人情的优秀判决范例。由此可见,判决中并不必然禁止语言的华丽,只是其不能掩盖说理的严密性,不能主观地以人伦感情替代法律逻辑,否则极易将法的庄严性置于危险的境地。

  适当的 “诗意”和感性并不完全为判决所排斥,但是必须谨慎使用,注意把握好感性和理性的“度”,才能在维护法律庄严的前提下,体现法律的温度。

  文/方梦恬(中国人民大学)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返回专题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