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格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儿童青少年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通知》指出,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严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堂食品经营许可准入关,重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布局、清洗消毒、冷藏冷冻和食品留样等项目的审查力度,对食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通知》要求,对于无证供餐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督促其申请办证;对于因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缺失无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会商解决有关问题。
《通知》明确,中小学校校长和幼儿园园长是校区(园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将食品安全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严把原料采购关,严格管控加工制作、清洗消毒、留样管理等关键环节。要建立健全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自备水源、二次供水、食堂蓄水池、直饮水、桶装水等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等卫生管理工作,防止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卫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食品安全和饮水卫生工作纳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管理督导内容,督促幼儿园园长和中小学校校长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消除隐患。
《通知》强调,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将高风险食品原料及食品、餐饮具和供餐单位配送食品列为重点抽检对象,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结果。对供餐食品抽检不合格的,要立即通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不准食用,并依法查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立即更换供餐单位或供餐食品。
《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督促其整改,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责令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限期办证;未及时办理变更、延续、补办或注销手续的,责令其及时办理;拒不办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