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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日前,株洲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制定并下发了《株洲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机制,强化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积极预防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渎职犯罪。
本《办法》将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领导干部以及授权的技术机构领导干部全部纳入追责的范围;明确了四大类、25项追责的情形,强化了地方政府的“总责”和监管部门的“各负其责”;明确了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5种行政追责方式,切实加大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力度。
该《办法》重点强调了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等工作中的追责情形,如出现隐瞒、谎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未制定应急预案;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将被追责。
(来源:株洲市食药监局 撰稿人: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