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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东海报道 12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如何准确理解适用《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严格依法行政等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
《通知》指出,《食品安全法》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及实施的基本法律。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具体执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运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通知》明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严重违法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统一执法尺度,避免畸轻畸重。
《通知》要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四种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的具体情形,同时还规定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可以按照上述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规定执行。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工作步伐,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