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红网第二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坚决服从并执行最高法院的再审判决,谨向聂树斌的父母及其亲属表达诚挚的歉意。”据悉,该案后续的国家赔偿、司法救助、追责等工作将依法启动。
21年洗冤路,至此画上句号。
冤案昭雪,本应大快人心。因为其象征着中国司法改革、法治纠错的前进。正是平凡的个体“命运”的变迁,体现了法治之于当今社会的最大意义。
从1995年3月15日判处聂树斌死刑,到2016年12月2日改判聂树斌无罪,司法体系用了21年来面对之前误判的错误。那么,聂树斌的亲人以及长期关注此案的公众,又将用多长时间来抚平误判带来的伤疤?
呼格案过后,民众在悲痛之余将呼格案的平反称为“迟到的正义”,“正义也许会迟到,但它一定不会缺席”,呼格吉勒图的无罪判定更多地被视为增加了“法治自信”,它告诉我们:陈案旧案的平反是可能而且可行的。不到两年时间,聂树斌案平反,整个社会对于“冤案昭雪”的关注从“昭雪”的最终结果,转到了对“何以成冤案”的追究——怎样才能不出现冤假错案、不冤枉每一个好人成为舆论的焦点。这种对于过程的“执着”追求,是一个文明社会应有的批判、反思能力的体现。
聂案的平反,不应是司法正义的终点,而是中国司法体系进行系统性革新的良好契机。
冤假错案往往形成于多方力量博弈之下,在非黑即白的二元论已经被证伪的今天,我们要更多要思索的是事件背后的复杂性、导致悲剧发生的土壤以及法治层面的考量,这种反思应该更多的是出于逻辑的、理性的质疑而非情绪化的发泄。
就像在聂树斌案中,严打政策的压力、舆论的压力、维持社会稳定、减少社会恐慌情绪的压力、被害方急于找到真凶的压力,调查手段的限制等,都应该是社会反思不可忽略的客观因素。这是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在法治建设中无法回避的弱点,是道德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的阵痛。
“少杀慎杀”是中国司法界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持有的共识,而这种审慎的态度并不应仅仅出现在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上,它应该贯穿在整个司法体系中。就像社会对于冤案的讨论最终归于理性、逻辑,司法机关也应该更注重客观证据的收集,不将口供和证人证词作为判案定罪的首要依据。
“疑罪从无”的要求何时才能真正地走出文件,走入审讯过程中?“逼供”是否出现在了聂树斌案中?从机构上来说,公、检、法部门在此案中都扮演了怎样的角色,这三者是否能够相互独立、相互制衡,而不仅仅是“相互帮助”?从具体责任人来说,此案如何在真相模糊的灰色地带草草宣判?
冤案昭雪,最不尽人意的后果是仅仅造成了社会情绪的对立,少数碎片化的思考在案件“时效性”一过之后,再也无法成为推动司法改革的力量。
而将冤案纳入法治的体系中进行讨论、实行“有案必鉴”,将句号变成问号,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若此,不幸中的万幸矣。
文/李霖清(苏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