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下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举行。备受社会关注的《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交会议三审后,于今天下午表决通过。据悉,《条例》将于2017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悉,为加强对监管,《条例》进一步理清部门职责,促进部门之间的协作,避免监管空白。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以下简称“三小”)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并将结果及时报告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而质监、工商等部门对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要及时通报本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此外,省卫生行政部门可制定并公布四川省地方特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而在禁止生产经营的一般性规定上,《条例》明确,“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药品的食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回流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
在法律责任划分上,《条例》区分了”三小“违法行为的性质,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危害程度,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未备案、未登记等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当以批评教育为主;对一般违反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设置相应处罚;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设置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