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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简单的加工包装,十余吨“工业盐”流向市场,摇身变为食盐混迹餐桌数月。记者10日从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获悉,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李某某和陈某某近日被麒麟区法院提起公诉。
经调查,2015年6月至7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从陈某某处购买假冒“白象牌”食用盐11吨,在明知这批盐是假冒且不能食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赢利,仍然分别向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罗平县等地农村商店销售假白象牌加碘食用盐十余吨。该批食用盐经鉴定不含碘,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
工业盐除不含碘以外,最大的危害在于含有超量的亚硝酸钠。人体过量食入亚硝酸钠中毒后,会出现全身无力、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腹泻、胸部急迫感、呼吸困难等症状,严重的会出现血压下降、昏迷直至死亡。麒麟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李某某和陈某某的刑事责任。
此外,云南省自然环境普遍缺碘,是我国碘缺乏病病情较严重的省份之一,需要在全省范围内供应加碘食盐。1994年国务院颁发《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碘含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
目前,流入市场的部分假冒盐已被追回,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