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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隐瞒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来源:江南都市报 作者:金路遥 编辑:余艺丹 2016-08-02 0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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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日,记者获悉,江西省近日出台了《江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职责,其中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包括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市县政府对辖区内食品安全负总责

  《办法》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组织、协调本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食品安全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划定监管责任区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同时,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明确监管责任人,制订奖惩措施,层层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责。

  违法检查造成经营者损失将依法赔偿

  根据《办法》,江西省实施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市县人民政府四种行为将被追责

  ●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市县人民政府有以上四种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五种行为将被追责

  ●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以上五种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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