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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个检察院试点四项改革 择优选任入额检察官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周斌 编辑:严欢 2016-07-19 10: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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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职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的第3年,孙姣从助理检察官变成检察官助理,没有了独立办案的权力。在不少人看来,这多少会让孙姣有些“想法”,但她却说:“乐见其成,只有经历过随机分到复杂疑难案件,两退、两延才把案件办完,才会深切体会到,辅助一个从业10多年的优秀检察官,学习积累经验有多可贵。”而孙姣的辅助也让检察官李梅梅的办案质效进一步提升。

  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2014年以来,中央部署各地分批开展四项改革试点。各地检察机关在中央确定的改革框架内,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创新,总结形成了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改革成效初步显现。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共确定试点检察院778个。第一批试点单位已完成员额内检察官的入额工作,在此基础上统筹推进四项改革,其中有6个省份已全面推开试点工作;第二批试点单位均已经完成员额内检察官遴选工作,绝大多数省份制定出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出台检察官权力清单;第三批试点单位大部分已启动试点工作,有些省份已经遴选出员额内检察官,制定了检察官权力清单。

  择优选任入额检察官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7月6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两级检察院首批200名入员额检察官向宪法宣誓就职。

  员额制改革涉及到人和队伍的调整,是改革中最关乎痛痒的地方,也是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重头戏,是司法改革的试金石。

  为此,最高检加强顶层设计,会同中组部出台《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将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进行分类管理;会同、配合其他部门出台《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建设专业化、职业化检察官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各试点地区检察院制定公平合理的入额标准和考试考核办法,统筹考虑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依托办案业绩,择优选任,遴选出一批业务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能独立办案的入额检察官。

  重庆市检察机关严格入额标准,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直接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案件,3年内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制定检察官选任办法及选任工作实施方案,规范入额程序;从选任办法、方案到参选人员工作业绩、考核得分等全程公开,确保好中选优、公平公开。

  问卷调查显示,重庆试点检察院94.3%的干警对首批选任的检察官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87.5%的干警认为选任工作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

  在启动员额制改革前,中央明确了检察官员额比上线,上海不超过33%,广东等地不超过39%。实践中,各试点省份都能很好地贯彻中央和最高检的要求,控制检察官员额比例,同时,结合编制统管改革,对全省各级检察院的员额进行整体规划,使检察官员额在全省检察院之间合理配置,做到办案力量和案件数量相适应。

  广东省检察机关采取以侦监、公诉、自侦等较好量化的5类业务部门近5年人均办案量和各地市检察官配备现状各占50%的权重作为分配依据,计算各市应分配的员额数量,做到以案定员。珠三角核心5市员额占了全省的46%,全省最高比例达44.2%,最低比例也有23%。各市、分院再参照省检察院的员额分配办法,在核定下达的检察官员额总数内,对所属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员额进行二次分配。

  具体到检察院各部门之间如何配置员额,各试点检察机关坚持把员额分配到业务部门、办案一线的同时,对本地批捕、起诉、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数量等情况进行科学测算,统筹考虑整体工作需要和一个时期业务工作重心变化,科学分配具体的员额数量;考虑民事行政检察、刑事执行检察、职务犯罪预防、控告申诉检察等工作的特殊性,将以岗定员和以案定员相结合,保证办案所需的合理的人员结构和数量,以及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不削弱。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新的检察权力运行机制为依据,以“大数据”为依托,创新员额配置测算方法,确定测算基本公式,即检察官员额数=案件数×标准个案办理时间÷检察官有效工作时间,努力实现检察官员额配置科学化精准化。

  在员额制改革基础上,各试点检察院推进员额内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各归其位,按各自职能履职,并探索按不同类别进行管理。

  目前,试点地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逐步落实,检察人力资源得到有效配置,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提高,优秀人才向检察办案一线流动的趋势已初步显现。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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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责任制提升质效

  一起盗窃手机的案件分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莉手上,原本在公安侦查阶段承认犯罪事实的嫌疑人突然改口称手机不是偷的是买的,讯问笔录签名也不是他签的。本案有作案工具等物证,要是以前,刘莉会直接给出批准逮捕意见,至于捕与不捕,由检察长审核把关并决定。

  现在,捕与不捕由承办检察官说了算。为了进一步查实案情,在短短7天期限内,刘莉先是将笔录送到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又对嫌疑人进行测谎,直到最终结论出来后,才对嫌疑人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刘莉坦言:“权力大了,责任也更重了,一点马虎不得。”

  这是完善司法责任制带来的改变。

  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必须紧紧牵住的“牛鼻子”。2015年,最高检召开全国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部署会,并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

  目前,大部分省级检察院制定了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或配套制度,23个省级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官权力清单已印发执行。检察官权力清单明确,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除危害国家安全和重大职务犯罪等案件外,一般均由检察官承办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则既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依法承办案件的权力,又坚持检察一体化原则,规范上级检察院、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对司法办案工作的领导权。

  据统计,改革后,上海市检察机关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由原来的50余项减为10余项,减少了三分之二以上,而由检察官独立作出决定的案件,则由原来的68%上升到82%;贵州省第一批4个试点检察院,检察官有权对92.7%的审查批捕案件和93.58%的审查起诉案件独立作出处理决定。

  与此同时,各试点检察院按照办案需要组建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基本的办案组织。有些试点检察院加强专业化办案组织建设,如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设立了金融及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案组、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组等6个专业化办案组。

  放权的同时,各试点检察院积极完善检察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普遍建立了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机制,从源头上加强监督,防止出现选择性办案;协调好检察官相对独立行使职权与检察一体化的关系,保证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司法办案工作的管理权和领导权,重视发挥业务部门负责人司法管理和监督制约作用、案管部门流程管理和质量评查作用。

  试点地区检察院还不断深化司法办案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制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发挥外部监督制约作用。

  实践证明,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和完善检察权力运行机制,减少审批环节,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增强了检察官司法办案的责任心,促进了检察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

  截至今年5月,贵州省各试点院审查批捕案件、审查起诉案件办案效率分别提升20.21%、27.05%,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刑事执行检察案件办案效率分别提升32%、18.17%。审查逮捕案件未出现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的情况,公诉案件也未发生一起无罪判决和撤回起诉案件,全部试点院没有发生一起办案安全事故。

  人财物统管保障得力

  据介绍,各试点地区检察院按照中央部署,逐步推进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和省以下人财物统管改革。

  上海市检察院在上海市委的领导下,检察官薪酬制度改革于今年5月基本落实。广东、贵州、江苏试点检察院在中央有关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出台之前,推出了一些过渡性待遇保障,提高检察人员的部分工资待遇,保证了其他改革的顺利推进。

  江苏苏南、苏中、苏北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各级检察院经费保障差异较大,存在人员总收入结构复杂、地区差异大,经费预算基数小、追加次数多且数额大,编外人员保障方式不统一、数额不足等突出问题,为此,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省相关部门,加强统筹谋划,做好顶层设计,制定下发了《江苏省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经费划转和保障暂行办法》等3个配套文件,由省财政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社厅6个部门联合签发,上述突出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2015年,湖北全省130个检察院一步到位,全面推行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和检察职业保障需要的检察人员经费保障体系;确定合理的公用经费动态调整机制;办案(业务)经费按办案(业务)工作量、办案成本以及检察机关办案特点,同时参考相关因素等权重据实保障。

  此外,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在改革中建立全省检察机关备用金制度。目前,备用金制度已写入《湖北省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在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备用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检察院共同管理,主要用于大要案办理、突发事件处置和检察人员伤残抚恤等特殊情况的经费保障。

  据统计,2015年,湖北全省检察机关总预算较2014年预算增加7%,2016年较2015年增加9%。

  最高检司改办有关负责人说,下一步,最高检将继续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督促各地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要求,对试点地区反映的问题进一步加强研究论证,对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加以总结推广,使各项改革举措符合检察工作实际,体现检察工作规律,更好地促进检察工作发展。

  法制日报北京7月1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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