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7月14日发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保证网络食品安全。该《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神秘买家”让网购食品难逃抽检关
传统的餐馆、食品商店等实体店是有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可以在食品抽检过程中与商家面对面完成直接取样、封样等一系列流程。但在互联网时代下,在线购物具有虚拟性、信息相对不对称等特点,网络食品安全抽检制度该如何设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介绍,《办法》规定对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制度。抽样人员以顾客身份买样,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并对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票据等进行留存。“以顾客的身份购买是为了还原消费者购买的场景和所购买食品的安全状况,从而更好地保证消费者的权益。”陈谞说。
购买样品到达买样人后,要进行查验、封样,在这个时间节点前需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货的时候不知道是送给监管部门的,因此,保证了真实性、公正性。
如果“神秘买家”抽检的网络食品不合格,《办法》首先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同时,《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
第三方平台难辞食品安全之责
第三方平台不是网络食品的生产者,是否应该对网络食品安全负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认为,第三方平台一边连着成千上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边连着成千上万的食品消费者,两个成千上万都非常分散,如果单靠监管部门去监管,不仅成本非常高,还未必能取得很好的效果。
“要针对互联网的特点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必须抓住第三方平台这个牛鼻子。此次颁布的《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把第三方平台的责任进行了细化。”崔恩学说。
如果第三方平台由于自身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应当接受执法监管部门的处罚。比如第三方平台没有履行审查义务,使用一些无证照的、没有许可证的经营户进入平台从事食品经营,第三方平台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如果由于第三方平台的经营导致了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可以向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第三方平台要承担连带责任。
“家庭厨房”应依法获得食品经营许可
“家庭厨房”是新兴的一种共享经济模式,与美团等外卖平台不同的是,“回家吃饭”等平台上提供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不是商家,而是成千上万的个人。对这种新兴模式该如何监管?
崔恩学认为,在法律中没有“家庭厨房”的概念。“家庭厨房”的服务对象不限于家庭成员,而是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实际上已经是一种食品经营行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从事食品经营包括食品的销售和餐饮服务。“家庭厨房”就属于一种餐饮服务,应当依法获得许可。此外,如果不许可或没有取得许可,应当被视为违法。
由此可见,要将“家庭厨房”等共享经济平台的食品安全监管纳入法制轨道,就要求使用这类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用户依法获得食品经营的许可。
“总局颁布了《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查通则》,符合经营条件的我们都会依法颁发许可。通过许可制度可以预先防范风险。符合条件的,说明你的经营能保证食品的安全,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你的食品经营行为可能会存在隐患。”崔恩学说。(本报记者 林丽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