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琼珂)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僵尸牛肉”案件。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公司直接负责人王某、蔡某为获取巨额利润,将多达12吨已过期的牛肉生产标示篡改,以次充好进行销售。最终,该贸易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50万元,王某和蔡某分获5年、2年不等有期徒刑。
王某、蔡某及郭某共同出资设立以生产销售冷鲜冷冻肉及肉制品为主营业务的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郭某为法定代表人,王某和蔡某分别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公司的日常管理、生产销售均由两人分工负责。
2012年开始,该公司将经营过程中囤积的过期冷冻牛肉篡改生产日期及产地标签后,通过该公司在超市设立的专柜进行销售,还有一些掺杂在牛肉礼盒中通过某网站进行销售牟利。
2014年7月22日,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会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仓库内的过期冷冻牛肉予以查扣,共查获过期冷冻牛肉12447公斤,价值68.2万余元。事发后,王某、蔡某闻风逃匿。一周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蔡某后主动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和蔡某身为涉案公司直接负责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对该公司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50万元;对王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蔡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一审判决之后,王某以“无销售故意”为由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称自己并未销售过期牛肉,而是打算将被查获的过期牛肉销毁或是转入动物饲料,且原判决认定的过期牛肉数量和货值有误。
上海市一中院经过审理查明,王某到案后对其指使员工更改过期牛肉的生产日期和产地标签,并将生产日期改为发货当天或前一天,以及将过期牛肉掺杂在牛肉礼盒内以及在超市设立的专柜进行销售的事实供认不讳。其提出的“打算将过期牛肉销毁或转为动物饲料”的辩称,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一审法院认定过期牛肉的数量和货值依法有据,应予确认。依照《刑法》相关规定,王某、蔡某以及公司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公司应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对两人应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鉴于王某、蔡某属于犯罪未遂,以及具有初犯、偶犯、主动投案、如实坦白的情节,一审法院对两人分别从轻、减轻处罚,量刑依法有据,罚当其罪。
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