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税局局长丁永安对湖南首例自行申报完成纳税手续的纳税人表示祝贺。
■记者 梁兴 通讯员 余锦钟 王柏宜
6月1日开始,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税迎来首个申报期。
据测算,6月份的申报期内,全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新增试点行业,将有20814户纳税人申报缴纳5月份的增值税;而选择按季申报小规模试点纳税人,将在7月份申报五六月份的增值税。
我省首例自行申报完成
6月1日上午9时05分,在长沙市雨花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来自长沙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杨振荣轻轻点动鼠标,通过电子申报系统,顺利提交纳税申报表,成功缴纳税款13.49万元。
这也是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首例自行申报完成的纳税手续。
杨振荣告诉记者,因为可以抵扣前道环节征收的增值税,此次纳税与营改增前比较,少缴税款6000多元。
9点10分,中国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税员张罗颖在区局办税服务厅,接过了全省首张建筑安装业增值税完税凭证,入库税款90.59万元,全省营改增试点第一笔手工申报顺利完成。
记者注意到,在这张完税凭证上的“税种”一栏中,写着“增值税”字样。张罗颖告诉记者,过去按照3%的标准缴纳营业税是93.8万元,如今改增值税,可以抵减前道环节征收的增值税,这次申报企业就减税3.2万元。
生活服务业税负降最多
5月1日起实施的营改增涉及我省试点纳税人13.88万户,减税规模也将进一步扩大。
此次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
其中,生活服务业是这次营改增当中户数最多、受益最大的行业,按照3%的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与原营业税率5%相比,税负下降40%。
正在开福区国税局大厅办税的小吴,是一家房地产经营公司的财务人员。她告诉记者,去年公司销售收入达2.1亿元,按含税价格的5%营业税税率缴纳了1056.39万元营业税。营改增之后,假设公司销售收入还是和去年一样,按不含税销售收入的5%增值税税率计算,所需缴纳的增值税为1006.08万元,比去年减少税收50万元。
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全面实施营改增,如何实现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省国税局副局长王建平表示,增值税制比营业税制复杂不少,尤其是在当前营改增试点时期,各种具体规定和过渡措施等技术性强、操作复杂,新纳入试点的企业对增值税制的熟悉和掌握需要一个过程。
长沙市国税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新增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于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
服务
办税服务厅增设窗口
开辟营改增专项通道
为了保障整个营改增顺利推进,省国税局启动了“需求大征集、服务大走访”活动,上门宣传营改增等税收优惠政策、征集纳税人需求,加强对企业的培训、服务和辅导,解决纳税人遇到的各种问题。
记者从长沙市国税局了解到,6月份的纳税申报期由15日延迟到25日;本次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在3个月内取消专用发票的认证,这就减轻了办税服务厅的压力;办税服务厅增设了窗口,开辟了营改增的专项通道,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推进整个试点工作和服务工作有序进行。
据悉,国税局、地税局在长沙市芙蓉区和张家界等地试点“一人双机、一键切换、一窗受理、即时办结”服务模式,使现有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成为对外统一的联合办税服务厅,实现 “进一家门、办两家事”。
护航措施
延长确认发票信息时限
扩大发票免认证范围
6月1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相关功能进行了优化完善。
公告主要明确两项内容:一是延长确认发票信息时限。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二是优化系统功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优化完善了系统登录、查询和信息下载等功能,纳税人可在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下载相关功能说明。
继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公告,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范围扩大到B级纳税人。规定,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而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