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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的乱用、滥用已成为当前食品安全风险的重要来源。为明确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要求,修改二稿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修改二稿对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也作出了改动:一是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提高罚款下限,减小自由裁量度,将“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调整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二是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违法行为惩处,对未依照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三是依据刑法定罪量刑的有关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明确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监管责任,修改二稿增加了规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不得向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