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5月15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陈张书 实习生 肖婧柔)5月14日,潇湘晨报记者从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获悉,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后,该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呼叫中心接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政策问题大幅增加。中心负责人周春华介绍,由于建筑业业务形式的多样性,与建筑业有关的政策咨询话务量尤为突出,咨询量居四大行业之首。
根据省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呼叫中心整理,目前关注度和咨询最多的问题为:营改增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包括哪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能否在劳务发生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企业关注的第二大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咨询者还关心的一个问题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预缴和申报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此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营改增之前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预收款,如何处理?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是否缴纳增值税?这些问题成为营改增后企业和市民咨询最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