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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解答较多的类型问题主要是征收管理类、发票管理类以及增值税政策问题。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后,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政策问题大幅增加,成为了解答最多的问题之一。
省国税12366目前有在岗咨询员18人。较之前每天值班组只是中午上线的模式,现实行全员全天上线,以应对“营改增”期间高位运行的话务情况。同时,为应对后续更大的话务量高峰,保证12366热线通畅,进一步满足纳税人的涉税咨询,省国税局已选拔19位新进咨询员进行岗前培训,争取本月能实现独立上线。
目前,省国税12366每日的接通率保持在85%以上。4月下旬以来,日均人工接听量1307通,人均接听量74通,单人单日最高话务量达155通。为尽全力保持热线通畅,在话务量高峰期,呼叫中心咨询员甚至连喝水的时间都没有。“每天长达四个多小时的接听,让大家的耳朵和嗓子都十分疲劳,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适反应。”咨询员张莉表示,由于新政不断出台,除了上线接听热线外,下线后,大家还要及时学习新文件和讨论当天出现的问题,做好小结,以便为纳税人带去更全面精确的解答。
数据显示,省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2016年累计语音服务量101923通,其中人工语音服务量是67452通,网站咨询量是357条。营改增全面推开后,12366累计语音服务量达13950通,其中人工语音服务量为8931通,网站咨询量为55条。
省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呼叫中心负责人周春华介绍,随着营改增工作的推进,营改增相关政策咨询量大幅度提升。其中由于建筑业业务形式的多样性和广泛性,关于建筑业的相关政策咨询话务量尤为突出。咨询量居四大行业之首。
12366热线覆盖全省,那么哪些地方的人较多拨打服务热线呢?数据显示,14个县市州都有纳税人选择电话咨询。其中,长沙市民主动拨打12366热线的人数较多,占比达77.29%,其次为株洲、湘潭等地。
省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呼叫中心整理出营改增后十大热门问题,供广大网友和纳税人参考:
1.营改增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下列情况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能否在劳务发生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3.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预缴和申报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营改增之前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预收款,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问: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的第二条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6.问:从事餐饮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否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7.问: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8.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5月1日营改增后何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9.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能否放弃免税?
答: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以及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均应按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行为放弃免税权。
10.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答:(一)试点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