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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健全法规体系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千丝万缕、头绪众多,食品药品产业的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如果没有良法善治,必将导致过分依赖行政手段,就很难实现食品药品安全长治久安。新版《食品安全法》颁布,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新的里程碑。伴随着新版《食品安全法》实施,法律法规创制不仅不会停止,其任务反而更加繁重,比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废止和有序衔接,法律普及、实施、监督等配套措施研制,执法规范化、制度化、效能化建设,等等,都要加紧完善。2013年新的湖南省食药监局组建后,共清理废止规范性文件4件,制订出台规范性文件9件,特别是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现场检查等一系列规范文件出台,为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依法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法规制度保障。为适应监管新形势,2016年湖南省食药监局将重点推动完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地方法规制修订工作,编制食品药品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出台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则,完善和落实省市县乡四级事权划分指导意见,研究制订基层监管工作规范,探索试点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规体系在食药监管中的基础性和长期性作用。
运用法治思维,创新监管方式
食药监管的本质就是执法活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深入探索监管规律,逐步改变过去那种分段分散型、被动救火式、随意碎片化的监管方式。2016年,湖南省食药监系统将加快推进“双随机”抽查机制,推进基层日常监管责任网格化、检查格式化、管理痕迹化,逐步实行分类分级监管,用好用活大数据手段等五项创新工作。这五项创新性工作,都与法规制度建设关联密切。都必须以法规制度为保障,才能得以有效执行。比如,“双随机”抽查工作,原则上不少于总体检查任务20%的比例开展随机抽查,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尽快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制度机制,制订操作规范,强化结果运用,才能形成有效震慑;基层日常监管责任网格化、检查格式化、管理痕迹化,必须研究制定通用检查标准规程(SOP),制作现场检查表、巡查记录表等表格,形成标准化、格式化的基层监管工作规范;分类分级监管,必须充分考虑规模大小、技术含量、风险程度、不良行为、信用等级等因素,探索研究食品药品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运用法治思维,提升监管效能
李克强总理曾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这个“简”字可解释为“简便、简捷”,不扰民、不烦民,大幅提高行政效能。湖南省食药监局立足工作实际,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管齐下,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提升监管效能。一是运用权力“减法”。坚决把行政审批项目该“放”的彻底放开、该“减”的彻底减掉、该“清”的彻底清除。2015年,湖南省局大幅下放食品药品许可审批权,涉及约80%的食品生产企业,医疗器械注册产品440个、生产批发企业2400余家以及全省所有零售企业。下一步,还要督促市县两级强化行政审批职能,依法承接好下放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确保行政审批事项真正放得下、接得准、稳得住、管得好。二是做好程序“精化”。2015年湖南省局13项许可实现提速,平均每项缩短7.3个工作日,比法定时限提速58%。今年,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对简政放权、方便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后湖南省局将坚持精简、便民、高效原则,推行“办、审、定”和许可“受理、检查、审评、审批”分离制度,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审批、“限时办结”审批模式。强化行政审批“互联网思维”,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优化网上审批许可流程,着力解决“审批难”、“审批多”、“审批慢”的问题。三是促进服务“优化”。切实加强政务大厅建设,不断丰富政务功能,完善便民设施,促进政务服务由条块分割化向集中高效化转变。切实增强政务服务意识,改进政务服务作风,开展微笑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人性化服务,努力在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中展现积极作为。
运用法治思维,强化权力监督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失去监督的干部容易跌入泥坑。在食药监管过程中,既要运用法治思维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更要运用法治思维,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监督保障干部职工依法履职。从具体工作来讲,一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食品药品安全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不断提升执法效能。二是全面推进政务信息公开。进一步制定和晒出“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行政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强化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促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三是强化权力监督制约。充分运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手段,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执法保护主义;建立健全纠错问责机制,对监管执法过程中失职渎职行为,特别是重大执法违纪违规案件,实行“一案双查”,真正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