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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互联网持续健康发展需构建良性的竞争秩序

来源:法制网 作者:王春晖 编辑:杨滋 2016-04-28 14: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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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王春晖

  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非常振奋人心,体现了党中央对网信工作的高度重视。习总书记在讲话中对整个国家的网信事业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和期望。

  总书记指出,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常态要有新动力,互联网在这方面可以大有作为。在谈到“增强互联网企业使命感、责任感”时,总书记指出:当前,我国互联网市场也存在一些恶性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情况,中小企业对此意见不少。这方面,要规范市场秩序,鼓励进行良性竞争。这既有利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升竞争能力、扩大市场空间,又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国家利益、更好服务百姓。

  中国互联网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尽管成绩斐然,然而在快速发展之下,制度的不健全、法律的缺失、监管的漏洞,催生了一些怪相。这主要体现在互联网行业的恶性竞争,比如近几年发生的“3Q”大战、 “3B”大战、 “3狗”大战、“插标及劫持流量”等,其中涉及的行为多种多样,包括窃取用户隐私、诋毁和污蔑竞争对手、利用产品权限优势或市场地位打击同类产品、侵犯其它公司知识产权等等,这在很大程度上给中国互联网行业的信誉蒙上了阴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我国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显著增加,仅2015年,人民法院新收不正当竞争案件民事一审案件2181件(其中垄断民事案件156件),同比上升53.38%。其中,涉及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因网络应用的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计算机软件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越来越多。

  我认为,互联网的持续健康发展一定要遵循总书记的指示:规范市场秩序,鼓励进行良性竞争,这既有利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升竞争能力、扩大市场空间,又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国家利益、更好服务百姓。

  互联网行业的良性竞争应当遵守基本的竞争道德。我以为,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准则只有一句话:“用户权益高于一切”,这其中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尊重用户的自由选择权,不误导、不欺骗用户,提供正确的信息获取和价值判断方式,不利用产品功能关联性进行片面提示和误导,影响用户自由选择;二是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应当明白一个简单的竞争法规则:无论是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最终保护的是公平竞争和消费者,而不是竞争者。

  由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隐秘性和复杂性,加上互联网竞争立法和监管缺位,导致互联网生态出现一定程度的恶化。笔者建议,国家应提出立体化、层次化、多元化的应对策略,从政策、道德、文化、法律多方面进行引导和规制,促使我国互联网行业走上良性竞争的轨道,更好地服务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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