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刻新闻
—分享—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可自行完成自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审查评价机构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对消费者投诉、媒体曝光存在较为集中食品安全问题的;以往发生过类似食品安全问题的;涉及行业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处、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抽检不合格或被约谈告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食品安全问题的;存在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和食品安全问题等6类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开展专项自查。
食药监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巡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落实和自查表填写情况进行抽查。各地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食品安全量化等级等合理确定监督抽查频次,原则上优秀等级(A级)单位每年不少于一次,良好等级(B级)单位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一般等级(C级)单位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较差等级(D级)单位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食药监部门对未建立、未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等情形,依照《食品安全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