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刻新闻
—分享—
今天上午,焦某在门头沟法院受审时表示认罪。法院一审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焦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同时法院发出了禁止令,禁止焦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38岁的焦某是河北人,小学文化。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去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据检方指控,2009年底至2015年5月间,焦某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向他人非法销售口服性保健品。
2015年5月12日民警从其店内起获用于销售的口服性保健品14种共计46盒。经检测,均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
按照相关法律,性保健品属于保健食品,不得添加“西地那非”等药物成分,一旦添加则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老板自述卖了五六年不知有毒有害
上午在法庭上,焦某表示认罪,称自己2009年开店,1年多后开始卖起了非法保健品。
焦某交待,涉案保健品是一个上门推销的男的开车送过来的,“给我货后,就当面结账。一次送两三盒,每盒有8片到12片,一般我都是按粒卖。”
焦某说,刚开始的品种比较少,只有三五种,后来增加到十几种。两三块进的她卖至10-15元,到现在总共营利4万元。
“我不应该卖这种东西,我错了。”焦某称保健品盒子上写着对人体无害,甚至心脏病人也可以服用,以前有很多小商户也在卖,所以自己没有想过这些物品的安全性,并不知道有毒。
公诉人则表示,“你可能对于自己不明知有毒而获罪觉得很委屈,但是你作为经营者,有义务知道自己所销售物品的安全情况。如果明知还卖,那不就相当于杀人吗?为了营利,你就从私人小商贩那里进口服保健品,销售时间还长达五六年,应该考虑这些物品的安全性。”
庭审最后,焦某称自己在民警搜查时主动上缴了一部分,且自己在无知的情况下触犯法律,希望审判长对其从轻处理。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焦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其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焦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同时对焦某发出了禁止令,禁止焦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