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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先生诉称,2016年4月1日,他在被告经营的京东商城欣而康保健食品专营店网上商城发现商品名称为“欣而康安康王虫草含片北冬虫夏草非极草滋补礼品36瓶装”的商品,其商品介绍称含有冬虫夏草等三大名贵成分,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且该商品标签配料表一栏有“虫草子实体”。出于保健需要,原告在该食品专营店购买了两份该商品,并于网上支付了货款23976元。但经查询得知,虫草子实体是冬虫夏草可供入药的部分,不得添加于食品中。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安全标准。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