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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在全省率先实现国地税涉税信息实时共享

来源:金羊网 作者:严丽梅 编辑:redcloud 2016-04-07 11:27:03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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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营改增已进入冲刺阶段
  
  广州在全省率先实现国地税涉税信息实时共享
  
  羊城晚报记者 严丽梅
  
  目前,距离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不足一个月,作为此次营改增有着26万户试点纳税人的广州,推进营改增政策落地的准备工作进展情况如何?全面营改增有哪些新措施?发票转换有何新规定?围绕着这些纳税人关心的问题,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广州市国税局局长杨伟文。
  
  5月起纳税人一次签约可办“两家事”
  
  在谈到此次营改增试点的难点问题时,杨伟文对记者表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准备时间紧迫,任务重于以往;业态情况复杂,难度大于以往;各方期待很高,压力大于以往。
  
  不过,面对营改增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广州市国税部门早已全盘布局:“目前广州国税已经完成营改增纳税人数据的迁移和确认,制定了4个方案和3项制度,持续开展了对内对外的业务培训,实施了征管、发票和服务方面的对接准备,开展了特殊行业的调研。”杨伟文说。
  
  杨伟文特别介绍了广州市深化国地税合作的具体进展情况:目前已在全市32个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开设了113个国地税联办窗口,共建了15个国地税合作自助办税服务厅,极大地方便了营改增纳税人办税。下一步广州还将扩大应用,实现全市范围内联合办税。
  
  据了解,目前广州已在全省率先实现国地税涉税信息实时共享,共享的信息涵盖了税务登记、申报征收、税收优惠、税务认定、税务稽查、违法违章、发票票证等金税三期核心系统所有业务领域;5月1日起,国、地税将联合与纳税人签订ETS委托缴税协议,实现纳税人一次签约,即可同时办理国地税委托缴税业务,对于之前已与国地税一方签订的缴税协议,也将在国、地税间实现协议互认。
  
  四大行业营改增涉及5类10余种发票
  
  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后,最为关键的是不要因为税制转换而影响纳税人正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解决试点纳税人的发票问题是最紧迫的事情。营改增试点在广州实施3年多来,截至2015年底,全市共有21万户试点纳税人完成营改增。接下来5月1日启动的四大行业营改增,面临着将剩余约55%营业税纳税人和超80%营业税收入全面实现税制转换的艰巨任务。
  
  对于前几次营改增试点工作,杨伟文记忆犹新:“增值税发票顺利开出意味着营改增试点顺利启动,前几次营改增试点,全省首张增值税发票均在广州开出。”
  
  不过,杨伟文透露:“本次营改增试点比之前的情况要复杂得多,涉及的4个行业共有5类十余种发票。其中,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起征点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广东省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
  
  对于广大试点纳税人关心的普通发票的换领、发放和开具使用问题,杨伟文表示,广东省国税局根据营改增纳税人的业务需要,对普通发票进行了简并,设计了新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016年5月1日开始,起征点以下的试点纳税人就可以通过广东省电子(网络)发票系统开具新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对于纳税人手上结余的原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杨伟文表示,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在5月1日后可继续使用,具体截止日期应以国家税务总局或广东省国税局相关文件为准,剩余空白地税冠名发票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缴销。
  
  二手房交易税率“平移”税负降低
  
  对于社会上普遍关注的个人二手房增值税率和税负问题,杨伟文也介绍了有关政策规定:
  
  北上广深四城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转让二手房的增值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与原营业税计算方法有何区别?杨伟文表示:“此次营改增试点后,二手房交易延续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税率设计遵循了营业税税负不变的原则。营业税是含税价格,增值税是不含税价格,同样的税率,以不含税价计算的话,税款会有所下降。”
  
  举例:个人将未满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取得出售住房收入420万元。按原营业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纳营业税额=420×5%=21万元。按改征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420÷(1+5%)×5%=20万元。也就是说,二手房缴纳的增值税比营业税少了1万元。此外,在应缴增值税减少的情况下,以其为计税依据的各种附加费用同样也会减少。两项合计,二手房交易税负会有所降低。
  
  在个人二手房增值税征收操作上,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明确,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由国税局暂委托地税局代为征收。对此,杨伟文表示,广州市国税局将与地税局积极合作、密切沟通,对二手房交易和个人房屋出租业务的委托代征方式、发票开具、征收系统改造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确保将营改增给纳税人带来的变化降到最低,努力实现无缝衔接,平稳过渡。因此,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生二手房交易、个人房屋出租业务的税款征收缴纳方式,基本与原营业税征收方式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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