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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青海春天发布公告称3月28日公司收到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放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针对告知书披露的多个信息,上交所对青海春天的多个信披问题提出质疑。譬如,告知书显示,早在2015年7月11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就向青海省人民政府发了《停止试点产品的函》,称极草产品中砷含量为4-7mg/kg,超出我国保健食品标准中砷限量(1.0“g/Kg)的4-7倍,自2015年10月15日,停止青海春天的极草产品试点。这意味着自去年10月15日以后,青海春天就应当停止生产销售极草等产品。
对此,青海春天回应表示,公司在3月28日前没有收到上述函件,不知晓该函内容,不存在隐瞒行为。这意味着,青海春天将责任”推给“了青海省人民政府。
另外,青海春天还表示,公司目前已停止生产极草,但是公司收到告知书之前生产的极草目前继续正常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