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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打电话向食药监局举报。去年4月23日,大邑食药监局向胡先生反馈了投诉举报办理结果:百货公司涉嫌销售更改生产日期的大枣的情况基本属实;百货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二等品大枣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对百货公司给予了行政处罚等。
胡先生将百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款1742元,赔偿17420元。
大邑法院审理认为,百货公司销售明显更改过生产日期的大枣65袋,该公司在采购食品时未尽到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属于重大过失,可以认定该公司的“重大过失”行为属于“明知故意”情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大邑法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