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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去年2月9日,根据消费者投诉,三亚工商局执法人员联合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三亚市物价局、三亚市公安局等部门执法人员,在三亚市红沙社区红沙码头海鲜一条街,对正在经营的三亚椰海渔家美食坊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涉嫌欺诈消费者及商业贿赂行为。
经工商部门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11月27日,经核准登记开业经营。经营期间,经营者为追求高额利润,牟取非法暴利,采取欺骗的手段,故意将“三湾螺”当成“包子螺”、将“丽文蛤”当成“芒果螺”出售给消费者,获取违法所得563.2元。
同时,在经营期间,经营者为达到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以现金支付回扣通过按消费额的40%的比例的方式贿赂出租车司机或导游,吸引其带客人到其经营的三亚椰海渔家美食坊消费。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2月9日期间,当事人通过上述经营方式,取得营业额共计314773元,向出租车司机或导游帐外暗中支付回扣款共计120077元,获取违法所得25181元。
三亚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为追求高额利润,牟取非法暴利,采取欺骗的手段出售海鲜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同时,为争取交易机会,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在经营过程中向出租车司机或导游帐外暗中支付回扣,引诱其带客人上门消费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规,因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5181元并处罚金罚款200000元,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