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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水功能一级区分为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4类。水功能二级区在开发利用区中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7类。
《办法》明确,保护区应当按照保护优先、严格限制的原则,维持及恢复保护区功能,严格控制新增取用水和与水资源保护无关的工程项目,经审批的保护区原则上不得进行范围缩减和功能调整。缓冲区应当按照综合协调、严格管控的原则,结合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对涉水活动实施管理。保留区应当按照休养生息、控制开发的原则,严格限制新增入河排污量以及与水资源保护无关的活动。开发利用区应当遵循合理开发、优化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功能。饮用水源区已经是饮用水水源地的,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加强预警与应急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源区按照规划要求属于饮用水水源地的,禁止新设入河排污口。
根据《办法》,水利部门将按照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纳污能力,并对水量、水质、水生态及入河排污量等进行监测。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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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功能区
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省政府2005年批准实施《湖南省水功能区划》,并于2014年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