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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分为五章三十九条,从水功能区的划分与调整、管理与保护、限制排污管理和监测与监督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并明确提出了各类型水功能区的管理要求和限制范围。
湖南省水功能区采用两级体系进行划分,即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一级水功能区分为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二级水功能区在一级区划的开发利用区中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
其中,一级区划主要是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地区间用水关系,同时考虑区域可持续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二级区划则主要协调不同用水部门间的关系。
《办法》规定,全省水功能区实行省级统一监督、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功能区管理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综合管理的原则,注重水量、水质、水生态的协调性,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严格按照水功能区的管理目标进行管理。
保护区应严格控制新增取用水和与水资源保护无关的工程项目,经审批的保护区原则上不得进行范围缩减和功能调整。自然保护区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缓冲区应结合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对涉水活动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缓冲区水质目标,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口设置,严格限制新增入河排污量。
保留区应严格限制新增入河排污量以及与水资源保护无关的活动。严格限制在保留区从事可能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涉水活动。
开发利用区的开发利用活动,不得影响本水功能区及相邻水功能区的使用功能。经划定的水功能区同时具有多种功能的,按照水质要求最高的功能进行管理。
《办法》明确,饮用水源区已经是饮用水源地的,按法定程序报批,并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加强预警与应急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源区按照规划要求属于饮用水水源地的,禁止新设入河排污口,并严格控制其他功能的取水。
《办法》同时指出,各地要建立水功能区风险管理制度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制度,组织对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水生态以及入河排污量等进行监测,建立水功能区管理信息系统。湖南省人民政府对水功能区达标情况将实施考核。
本《办法》的制定,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规范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要意义,标志着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迈入新的阶段。
名词解释:
水功能区: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相关链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