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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调个税“起征点”,准确的说法应为“免征额”。这是一个千呼万唤的老话题,笔者注意到:个税免征额每上调一次后没过多久,就会在坊间乃至全国“两会”上听到要求进一步上调的呼声,尤其是近些年来呼吁上调个税免征额的声音可谓连绵不断、一浪高过一浪。
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是分类征收,存在税负不公的弊端,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征收制度,使税负趋于公平合理。但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征收制度已经连续写入三个“五年计划”,至今却依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而近些年来,每有进一步提高个税免征额的声音,有关方面就会以简单地提高免征额,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个税税负不公问题为理由将其搁置,表示要从最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得“改税制”。
其结果是个税免征额没有得到及时上调,从根本上改革个税制度长期处于“难产”的状态。虽然从近期业界传出的消息来看,个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制度性改革似乎已是呼之欲出、箭在弦上,但改革方案能否尘埃落定、付诸实施尚有不确定性。而近些年来工资水平随着经济增长在逐年提高,物价也在不断上涨,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个税免征额的上调总是相对滞后的,这就导致工薪阶层的个税纳税人承担的税负很难处于公平合理的区间。因此,笔者认为在个税制度性改革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适当提高个税免征额是很有必要的。
无论个税制度性改革能否在近期内得以实质性推进,已经5年未上调的个税免征额也到了该上调的时候了,在上调个税免征额的同时,还有必要建立个税免征额与工资上升水平、物价上涨幅度相对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实行个税免征额每年调整一次。在个税制度性改革中,也应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下免征额的动态调整机制,以避免个税免征额多年调整一次形成的制度性不公长期存在下去,以保持个税制度的科学性、稳定性。
鉴于各地工资水平提高、物价上涨幅度有高有低、有大有小,个税免征额的调整幅度是否也应该与之挂钩,形成地区差异?对此,是否应该通过修法将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个税免征额动态调整进入法制化运行的轨道呢?
文/黄栀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