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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不规范 湖州李家巷一副食店因此被罚

来源:长兴新闻网 作者:杨欣华 编辑:汤琴 2016-02-24 09:25:17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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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我店里这个面包刚进货两三天,厂名厂址生产日期都齐全的,也没有超过保质期,根本没有问题啊。”正在红红火火经营副食店的李家巷镇经营户周某面对消费者投诉表示不服,在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李家巷分局极力辩解。
  
  事情源于消费者的一次投诉。一名消费者在周某的副食店内购买了一个面包,感觉标签打印较可疑,便向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
  
  执法人员细看之下,该面包标签上,消费者平常关注较多的厂名厂址生产日期都有标注,且未超过保质期。但却未标注联系电话、贮存条件等事项。执法人员向周某解释,2015年10月1日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周某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属于销售标签不合格的预包装食品。这种预包装食品如果存在问题,很难追溯源头和及时联系厂商,存在极大的隐患。执法人员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没收了标签不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并进行了相应处罚。周某为自己对《食品安全法》认识不足导致了违法行为的发生深感自责,主动配合处理并进行了整改。
  
  市场监管部门温馨提示: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食品包装物上的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等说明物。内容真实完整的食品标签可以准确地向消费者传递该食品的质量特性、安全特性以及食用、饮用方法等信息,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重要体现。
  
  在食品流通量较大的节假日,经营者往往容易疏于对店内预包装食品的严格把关,消费者在购买预包装食品时注意,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一系列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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