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刻新闻
—分享—
提案背景
新区需要“护身符”
2015年4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设立湖南湘江新区的批复》,正式批复设立湖南湘江新区,湖南湘江新区成为中部地区首个、我国第12个国家级新区。设立湖南湘江新区,对带动湖南省乃至长江中游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和长江经济带建设意义重大。
2015年,湖南湘江新区完成地区生产总值1540亿元,同比增长11%;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855亿元,同比增长9.5%;固定资产投资1770亿元,同比增长22.3%;新区范围完成财政总收入219亿元,同比增长8%。主要经济指标高于全市增速1个百分点,全省2个百分点。
王国海指出,湖南湘江新区成立以来,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缺少法律的授权,使得新区管委会的行政管理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在国家尚未就国家级新区进行统一立法前,急需由地方人大制定相关管理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及有关机构进行授权,完善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权的明确与划转工作,使新区的法制工作能够得到支撑与保障。”
国家政策
出台条例有据可查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同意设立湖南湘江新区的批复》提出,“湖南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与现行体制协调、联动、高效的管理方式,积极稳妥扎实推进湖南湘江新区建设发展。”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南湘江新区总体方案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到,湖南湘江新区应“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探索行政区与功能区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根据需要赋予新区市级和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2015年4月,国家发改委等4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国家级新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明确:“国家级新区是承担国家重大发展和改革开放战略任务的综合功能区”,“鼓励各省(区、市)最大限度地赋予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相关管理权限”。
代表建议
尽快出台管理条例
“因此,制定《条例》对新区管委会进行授权,才能落实‘根据需要赋予新区市级和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要求。新区目前定位于探索行政区与功能区融合发展的改革平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新区管委会不是行政机关,如果行使行政执法权,须取得行政执法权的授权委托。”王国海等代表建议,为明确湖南湘江新区的行政主体地位,理顺行政管理体制,保障新区改革发展措施的落实,促进新区创新权的实施,加快新区开发建设,应尽快出台《湖南湘江新区管理条例》。
王国海表示,《条例》应在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规划建设与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产业促进、人才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明确。
相关链接
10个新区已制定条例
或已开启立法程序
据了解,目前国务院批复设立的国家级新区达到16个,其中有10个新区已经制定条例或正在启动条例的立法程序: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制定出台了《天津滨海新区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批准出台了《广州南沙新区条例》;《陕西西咸新区条例》草案送审稿已按程序提交陕西省人大研究;《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立法草案已通过重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大连金普新区条例(初稿)》于2015年已研究起草完毕。另外,《舟山群岛新区条例》、《兰州新区管理条例》、《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条例》、《四川天府新区管理条例》、《南京江北新区条例》等均已列入立法计划。其他新区的立法工作均已开展,将为我省制定《湘江新区管理条例》提供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