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1月21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袁思蕾)今日,记者从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1月20日发布2016年第10号通告,对近期开展的打击食品违法添加执法行动中,发现35家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的食品中含有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等罂粟壳成分的情况进行了通告,同时公布了调查处置情况。湖南有4家餐饮服务单位涉嫌违法添加行为。
在通告中,移送公安机关并已提起公诉的共5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共20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在立案调查的共10家。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孟公山里娃粉面馆和株洲市攸县吉兴餐馆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洋溪粉面馆和娄底市娄星区李忠民清汤羊肉粉店则正在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立案调查。具体名单如下所示。
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或罂粟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述餐饮服务单位中,已有25家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犯罪侦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各有关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尽快查清违法事实,对存在违法添加行为的,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要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深挖违法添加物质来源,依法严惩各环节违法犯罪分子。案件查处情况于2016年2月19日前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同时,餐饮服务单位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严格落实原料采购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食品安全制度,确保所购食品原料安全可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火锅店、麻辣烫、炸鸡店、拉面馆等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添加罂粟壳、罂粟粉等非食用物质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餐饮服务单位涉嫌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等非食品原料的,可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12331热线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