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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入刑年龄?三思而后行

来源:红网 作者:吴淑斌 编辑:刘艳秋 2016-01-22 00:16:53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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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广州番禺11岁女童盈盈失联案侦破,杀害女童的嫌犯韦某(19岁,广西人)已被警方抓获。经警方核查,韦某曾于2010年在其家乡掐死一名男孩,因作案时年龄未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011年,其在家乡又因持刀伤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韦某减刑释放后来到广州市番禺区,2016年1月18日杀害盈盈。(1月20日《广州日报》)
  
  5年内频繁作案,手段残忍,韦某的恶劣行径使舆论一片哗然。一时间,“降低入刑年龄”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人们质疑“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保护的其实是‘未成年罪犯’”、“那些遵纪守法的未成年人却受到了伤害”。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频发,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但不能因为发生个案,便要求“降低入刑年龄”。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有其充分的考量,而降低入刑年龄,并非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好办法,也具有操作上的困难性。
  
  设置“未成年人年龄”是因为法律有一个基本的考量,人只能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未成年人正是由于生理、心理上的不成熟,无法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完全的负责,才有了“监护人”的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日趋早熟,受到的来自环境的负面影响也增多,这是犯罪初始年龄降低的重要影响因素。但若因此将刑事年龄降低,那么当社会环境继续恶化,犯罪人的年龄继续降低时,将入刑年龄降低到何种程度是个尽头?况且,惩罚本身不是目的,刑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对于未成年人,能用教育解决的问题,便尽量避免用惩罚,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表现。
  
  人们质疑,刑事责任年龄的存在,使未成年人犯罪时可减轻、免除刑罚,这样对于受害者来说是否公平?从刑事的角度来说,犯罪的人是在对国家承担责任而不是对被害人承担责任,因为刑法是不允许“以暴制暴”这种直接报复行为的,所以是国家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国家可以选择惩罚或不惩罚、如何惩罚。那么,“是否公平”其实与受害人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受害人只能得到赔偿角度上的公平,而不能追求对受害人“报复”上的公平,因此刑事责任年龄并不存在对受害人“不公平”的情况。
  
  刑法从1979年颁布至今,期间有过9次修改。规定十四周岁刑责年龄这和整个刑法体系是相适应的,如强奸罪中的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对儿童、幼女的规定都是未满十四岁。当把刑事责任年龄降低时,是承认未成年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年龄有所降低,刑法中相应的其他规定便也需要做出调整。
  
  也有人提出,对于个案,是否可以用例外来进行处置,就像日本曾有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的案例。但目前在社会上流传甚广的“日本首例未成年人判死刑(永善基准杀人案)”的案例其实是不准确的,根据日本《少年法》的规定,未满18周岁绝对不适用死刑,已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死刑,而永善基准在实行犯罪行为时已超过18周岁一个月,判处其死刑,并非特别处理。因此,是否能用“例外情况”来处理,需要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进行充分讨论与权衡。
  
  生来就是“心理变态”“迫害狂人”的孩子的数量实在是寥寥无几,家庭环境、教育、社会道德等复杂原因使一批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偏离了道德的轨道,触犯了法律,那么要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从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开始行动,是否比用刑罚来震慑更有效果?降低入刑年龄,实需三思而后行。
  
  文/吴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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